全民反诈 | 丰泽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电信网络诈骗案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不轻信
不透露
不转账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高发态势,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为了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打击“两卡”犯罪,丰泽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快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案件的同时,积极下社区、进校园、现场咨询、LED大屏幕宣传、集中宣判等多种方式进行反诈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反诈意识。
2022年5月30日上午,丰泽法院对4起电信诈骗犯罪关联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涉案的4名被告人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不同刑罚。这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主要涉及买卖银行卡及国家机关证件:
1
谢某凡犯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间,谢某凡明知上线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将本人4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出售给上线。至案发,上述四张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500万余元,报警人林某杰、林某萍被以网络诈骗款项中的3万元、12万余元,均流入上述银行卡。谢某凡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
黄某涛犯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0年2月,黄某涛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本人1张银行卡及交易密码、 绑定的手机卡租借给“阿杰”,非法获利3000元。至案发,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91万余元。其中包括报警人朱某婷被网友以投资比特币为借口被诈骗18万余元。黄某涛有吸毒劣迹,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3
黄某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罪一案
2021年5月,黄某禹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2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邮寄给上线。经查,上述银行卡累计进账100万余元,包括张某生等4名报警人被电信诈骗转入的1万余元。黄某禹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4
杨某明犯买卖国家机关
证件罪一案
2020年3月,杨某明在酒吧工作时认识的陈总向杨提出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其名下银行对公账户。杨某明即将身份证原件交给陈总,由陈总负责到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杨某明名下泉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之后,杨某明与陈总一起到银行办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将上述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陈总。杨某明被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1
不轻信。不要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电话、手机短信及网络链接,不回复短信、不点击不明网络链接,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设圈套的机会。
2
不透露。不要透露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投资、银行卡、工作单位给陌生人,不要贪图小便宜填写个人信息,如有疑问,应及时向110求助,或者向亲朋好友核实信息。
3
不转账。一切以转账为目的的电话、短信、链接都是骗子,不要向陌生人转账汇款,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转账的决不能相信,不能转账,转账前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
4
要及时报警。如发现被电信诈骗或者听到亲朋好友被电信诈骗,要立即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信息,以便公安机关快速侦破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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