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了房子怎么分?法院这样判... ...
近年来
很多情侣为了将来结婚后生活居住
在恋爱期间共同买房
但后来双方感情生变
就之前已支付的购房款发生争议
法院对此情况如何裁判
来看看,丰泽法院一则真实案例吧
案情简介
程某(女)与章某(男)曾经是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二人共同就购买婚房事宜进行商议,由于程某具备刚需购房资格,故两人商议由章某提供保证金,以程某的名义参与泉州市区购房摇号。
2020年7月,程某成功中签某楼盘购房资格并进行选房。在选房之后,章某与程某签订《合伙购房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屋,章某负责出资部分首付及偿还按揭贷款,房屋贷款及产权登记则办理在程某一人名下,双方约定房屋权益各占50%。
2021年年底,双方因琐事争吵结束恋爱关系,对于房屋的分割却产生了争议,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程某即时返还房屋首付款及其已支付的购房贷款。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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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伙购房协议》及其向被告程某的转账记录,其中,部分转账金额和时间存在一定规律,与案涉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还款金额能够相互佐证。法官就案涉争议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双方达成一致,由程某向章某返还其所支付的部分购房款项。
法官说法
在恋爱期间,情侣双方存在款项往来是正常情形,共同出资买房更是感情稳固的一种表现。然而,当恋爱关系结束,一地鸡毛,琐碎之中的分崩离析让昔日情侣对簿公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俨然成为了玻璃渣里的彩虹糖。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恋爱关系并无具体的规定;但恋爱期间的情侣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仍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之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行为,涉及大额款项往来,往往是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应当对相应的款项作出处理。本案中,章某作为原告,提供了包括书面协议、转账凭证在内的翔实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的出资情况,足以认定其与程某系共同出资买房的行为。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房合意及实际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一方仍可向另一方主张返还相应的款项。
供稿:东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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