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先就业再毕业,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现在 许多大学生
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或者找公司实习增加工作经验
那么问题来了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呢?
现今高等学校普遍采用选课制、学分制的教学方式,赋予在校大学生更为灵活可控的课余时间。在基础稳定的文字处理及沟通能力、相对低廉的待遇要求加持下,在校大学生更是吸引了不少用人单位抛出用工“橄榄枝”,成为用工市场上一股新兴力量。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模式该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也成为处理双方争议纠纷时不可规避的问题。
案
情
简
介
小七系一名在读大三学生。2021年10月,小七在网络上看到甲公司招录线下主播的信息即前往应聘后被留用。两个月后,甲公司称经营不善不再运作。期间甲公司仅向小七支付了2021年10月的报酬,剩余报酬尚未支付。
2021年12月,小七以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并为小七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小七与甲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不予受理。小七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审
理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七在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并非以就业为目的,故其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除支持小七主张的劳务报酬款外,驳回了小七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在满足确定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在校大学生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校大学生大多已年满十八周岁,已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
但并非所有在校大学生的用工关系都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应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俭学、实习等辅助性、社会实践性工作,属于劳务、就业适应性训练,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更多是围绕双方是否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在校大学生在应聘时是否如实陈述自身在学情况、是否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供有偿劳动服务、是否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与其他同期在职劳动者相比是否构成了同等或相近的从属性等多方面进行认定。
法官提醒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存在诉讼标的较小、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较繁琐、维权收益率不高等特点,建议双方在用工关系建立之初即签署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用工模式,减少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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