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科创板专题之六:科创企业加速折旧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袁森庚、李欣 凡人小站
2024-08-27

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科创板上市的各类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投入是一种常态。在现行税法中,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外,还包括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延长科技企业弥补亏损年限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执行,也同样关系着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体现了企业的遵从水平。


 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允许企业对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的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研发活动,也会使用到大量的仪器、设备,这些仪器和设备中,有相当一部分既符合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优惠的条件,同时又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自201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印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文件,明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也配套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这些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第二,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105个中小类别行业。自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2019年以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在2019年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第三,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相关文件还对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也予以了规定。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也就是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既可以是来源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专用的仪器、设备,也可以来源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满足加速折旧条件的研发仪器、设备,不仅可以依法享受一次性列支或是加速折旧政策优惠,还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设备的加计扣除。

具体包括:一是所有企业的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自2014年1月1日起都可以依法加速折旧。二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大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105个中小类别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受“专门用于研发”的条件限制,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分别自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起,可以依法加速折旧。三是所有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对于上述三类可以加速折旧的研发设备以外,企业新购进的用研发活动的“生产与研发共用的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就不能加速折旧。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就是归属于研发活动的折旧费用部分,仍然可以“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规定比例,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


 二   延长科技企业弥补亏损年限


科创板的上市并没有将亏损企业排除在外,在科创板上市的五套条件均以企业的市值为基础,要求对于当下盈利能力越好,市值门槛就越低;如果当下不盈利,企业发展前景获得市场认可,符合相应的预计市值要求,也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同样可以登陆科创板。其中仅对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才有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另外的四套条件中并没有企业盈利的要求。

企业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同样也是企业的重要的税收遵从事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01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可以延长补亏期限的企业包括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进一步规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作者:

袁森庚。厦门大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李欣。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凡人小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