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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个维度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体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65号令,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实施细则》顺应发票发展趋势,从四个维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体系。一:进一步明确了发票基本内容和相关概念一是明确了发票基本内容。将“税率(征收率)”、“税额”两项与增值税计税有关的项目,统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要素设置。二是明确了发票一般性概念。规定“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三是明确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情形。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四是明确了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发票领用方式。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二: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发票定义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发票特点,规定“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电子发票管理上,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电子发票。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建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三是明确发票作废红冲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时,纸质发票视不同情形“作废”和“红冲”处理,需要“作废”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需要“红冲”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而电子发票则只能按规定“红冲”,不能“作废”。三: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发票数字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二是接受税务机关监管。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三是规范第三方开发者义务。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四:进一步明确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形一是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二是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三是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版凡人划重点!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凡人说税:新《发票管理办法》“新”在哪儿?凡人划重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