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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四个要点读懂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

凡人李欣 凡人小站
2024-08-28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这对高新技术企业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理解和用好这项政策,十分重要,凡人以为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四个要点。

 

一:理清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演进与适用


2018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有关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的文件主要有五份,具体是:

1.《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

3.《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

4.《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

2018年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上述政策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2020年为应对新冠病毒疫情防护8号公告规定: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2年初12号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022年9月28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的征管事项按照2018年46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如28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文件,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的一次性扣除政策,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
期间
对象
方式
备注
企业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新购置单位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
允许一次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允许一次性扣除
不受500万元限制
中小微企业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3年的可100%一次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4-10年的,可当年一次性扣除50%,余额直线法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
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不受500万元限制,可以加计扣除
 

二:关注固定资产折旧与一次性扣除的税会差异


28号公告、12号公告、8号公告、以及54号文等文件均明确规定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但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上的规定不一致,存在较大的税会差异。

会计准则自固定资产购入次月起计提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自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购置后一直未使用的不得税前扣除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购入的设备器具立即投入使用时,关于设备器具折旧期间的处理,税会是一致。企业购入设备器具后并未使用,而是在一定期限(至少一个月)投入使用的,其税会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

另外,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按照第46号公告规定,企业允许一次性扣除的新购入的设备器具类固定资产,应当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即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新购置,但却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在企业依法确定的该项设备、器具的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预缴、年报)时不得重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企业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在折旧期限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因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已全部税前扣除,其税收净值为0,其转让收入应全额计入企业应税收入,相关税费(除增值税外)记入当期费用,该项财产的当期未纳税调整折旧和未折旧净值不得税前重复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三:正确判定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的条件


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不仅需要满足“新购置”的前置条件,还需要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与生产经营有关,二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固定资产规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三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非不动产资产。对于专门用于企业福利的设备、器具,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福利费,在企业当年福利费支出限额内扣除。超出限额的部分,不予所得税前扣除。

“新购置 的设备、器具”是指企业的购进行为发生在允许一次性扣除的期间内,企业购入的设备器具可以是全新的,也可以从其他单位购进的使用过的二手设备。企业购进设备、器具一般有两种方式:购买或自行建造。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设备、器具,是购买还是建造,只要购进行为发生在规定期间内,即符合允许一次性税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求,纳税人可选择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内一次性扣除。

在购进时点的确认上,不能简单地以设备、器具购买到货或是建造完工投入使用确定。企业购买或建造设备、器具的方式不同,其购进时点的确认也各不相同。46号公告明确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四: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四季度新购入设备器具的加计扣除


28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不仅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该项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注意五个方面要求:

一是企业在购置时点必须在2022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间。企业应留存备查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相关资料: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留存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留存到货时间相关证明及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留存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跨期2022年四季度。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优惠,并不需要企业在2022年四季度全部期间都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只要2022年四季度至少有一天具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2022年10月1日到期或自2022年12月31日认定)就可以。同时也未要求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当日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三是加计扣除的设备器具包括不限用于研发。28号公告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未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只要公司资质、购置时间、固定资产类型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允许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

四是企业未选择一次性扣除的不得加计扣除。28号公告规定“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即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企业对新购置设备器具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五是不受500万元限制也不考虑净残值。28号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没有限制设备器具的购置价格,也未要求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需要扣除净残值。企业可以按照实际购置价格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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