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例解合伙人不同方式退伙的涉税问题(之三)
【案例3】ABC三个自然人2020年分别出资30万,30万,40万成立合伙企业甲,甲再投资一上市公司50万股。2022年初自然人A退伙,甲企业转让30%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15万股300万元,用于支付自然人A退伙费用,其他股票按原计划于2022年8月转让,转让股票取得取得收益700万元,并在8月底申请注销清算。
【问题】1.自然人A、B、C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析】
1.自然人A纳税
按照《合伙企业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规定,A合伙人退伙,甲企业转让部分股票用于支付退伙费用,A合伙人退伙应按经营所得纳税。退伙费中包括的30万元出资应当予以扣除。但税款计算需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甲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15万股收益300万元,各合伙人配比股权投资成本9万元、9万元、12万元,取得收益分别为81万元(90-9)、81万元(90-9)、108万元(120-12)。按照91号文和159号文,各合伙人应先分后税。具体如下:
自然人B应纳税=81*35%-6.55=21.8万元
自然人C应纳税=108*35%-6.55=31.25万元
(2)自然人BC将税后所得全部支付给A后,A在税前共取得退伙费用=81+(81-21.8)+(108-31.25)=216.95万元,A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216.95-30=186.95万元
(3)自然人A应纳税=186.95*35%-6.55=58.88万元
2.8月份转让全部股票后,自然人BC应纳税
按照《合伙企业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自然人B和自然人C应按经营所得纳税,在甲公司转让股票的当期预缴申报。
甲企业转让股票共取得收入700万元,因BC在A退伙时并未取得收入,因此自然人BC出资金额70万元,A退伙时已减除出资21万元,按照约定由B和C按出资比例分配,分别取得应税所得:
自然人B应税所得=(700-70+21)*3/7-30=249万元,应纳税=249*35%-6.55-21.8=58.8万元
自然人C应税所得=(700-70+21)*4/7-40=332万元,应纳税=332*35%-6.55-31.25=78.4万元
那如果由C支付退伙费用呢?请关注《凡人说税:例解合伙人不同方式退伙的涉税问题(之四)》
上期链接:
书籍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