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例解合伙人不同方式退伙的涉税问题(之二)
【案例2】按照案例1(见《凡人说税:例解合伙人不同方式退伙的涉税问题(之一)》)略作变化。ABC三个自然人2020年分别出资30万,30万,40万成立合伙企业甲,甲再对外投资。2021年投资获利ABC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余额500万元,未分配。2021年底甲企业再投资一上市公司。2022年初自然人A退伙,约定甲企业用上年税后留存利润支付自然人A现金300万(其中,包括自然人应分未分配上年税后利润150万元,支付退伙费用不低于退伙当时企业净资产和协议约定的比例的乘积),但由于甲企业全部资金都投资上市公司,原计划拟于2022年底前择机退出,鉴于现在出售股票套现不划算,遂约定在2022年底前甲企业出售股票后再行支付。2022年8月,甲转让全部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收益1000万,并在8月底申请注销清算。
【问题】1.自然人A、B、C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析】
1.自然人A纳税
按照《合伙企业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规定,A合伙人退伙,甲企业现金支付退伙费用,A合伙人退伙应按经营所得纳税。其中150万元为2020年度税后所得,不予征税;退伙费中包括的30万元出资应当予以扣除。
应税所得=300-150-30=120万元。应纳税=120*35%-6.55=35.45万元。
在甲企业转让股票后支付退伙费用后,自然人A在2022年10月份预缴申报,2023年1-3月份汇算清缴。
2.自然人B、C纳税
按照《合伙企业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自然人B和自然人C应按经营所得纳税,在甲公司转让股票的当期预缴申报。
甲企业转让股票共取得收入1000万元,应支付自然人A出资金额30万元,退伙所得(即前期计算并固定的经营所得)120万元,余额部分扣除BC出资70万元(30+40)后,按照约定由B和C按出资比例分配,分别取得应税所得:
自然人B应税所得=(1000-30-120)*3/7-30=334.29万元,应纳税=334.29*35%-6.55=110.45万元
自然人C应税所得=(1000-30-120)*4/7-40=445.71万元,应纳税=445.71*35%-6.55=149.45万元
那如果甲企业变卖股票支付退伙费用呢?请关注《凡人说税:例解合伙人不同方式退伙的涉税问题(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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