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凡人划重点!《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详见附件),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文本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适用税收协定目录 | ||
序号 | 国家 | 税收协定名称 |
1 | 阿尔巴尼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 | 澳大利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 | 奥地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 | 巴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5 | 巴巴多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6 | 比利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7 | 波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8 | 加拿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9 | 克罗地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0 | 塞浦路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1 | 捷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2 | 丹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3 | 埃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4 | 芬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5 | 法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6 | 格鲁吉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7 | 希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8 | 匈牙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9 | 冰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0 | 爱尔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1 | 以色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2 | 日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3 | 哈萨克斯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4 | 韩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5 | 拉脱维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6 | 立陶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7 | 卢森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8 | 马来西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9 | 马耳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0 | 毛里求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1 | 荷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2 | 挪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3 | 阿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4 | 巴基斯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5 | 波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6 | 葡萄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7 | 卡塔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8 | 沙特阿拉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39 | 塞尔维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40 | 塞舌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1 | 新加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2 | 斯洛伐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3 | 斯洛文尼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4 | 泰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5 | 乌克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6 | 阿联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47 | 英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