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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个维度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体系

凡人李欣 凡人小站
2024-08-2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65号令,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实施细则》顺应发票发展趋势,从四个维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了发票基本内容和相关概念


一是明确了发票基本内容。“税率(征收率)”、“税额”两项与增值税计税有关的项目,统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要素设置。二是明确了发票一般性概念。规定“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三是明确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情形。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四是明确了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发票领用方式。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二: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发票定义和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结合《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发票特点,规定“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电子发票管理上,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电子发票。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建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三是明确发票作废红冲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时,纸质发票视不同情形“作废”和“红冲”处理,需要“作废”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需要“红冲”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而电子发票则只能按规定“红冲”,不能“作废”。

三: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发票数字安全管理要求


一是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二是接受税务机关监管。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三是规范第三方开发者义务。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

四:进一步明确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形


一是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二是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三是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版
凡人划重点!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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