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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11月)

凡人李欣 凡人小站
2024-08-28

一、五部委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规定,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开立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参加人符合领取条件时,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完为止。

二、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领取时单独计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 42 号令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四、市监总局明确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 号),明确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有关 事项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 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 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 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 照原有方式办理。严格 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对变更前后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按照《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 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对个体工商户申请 变更经营者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或比照简易注销程序获取其 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暂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可接受申 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 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对集中 批量申请变更经营者、短时间内多次变更经营者、同一自然人受 让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等异常情况,要加强分析研判,有效防 范和化解风险。发现变更经营者涉嫌虚假登记或其他违法犯罪活 动的,及时调查处置,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四部委公告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印发《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往期回顾: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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