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1月)
一、两部委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办税。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一是深化部门信息共享。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共享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原则上应通过构建“省对省”模式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大力推进“一窗办事”。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二、总局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促进税收信息化服务商守信履约。服务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的;违反合同约定内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其他违反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合同约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九部委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一是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完善治理规则;健全制度规范;推动协同治理。二是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竞争监管执法;加强金融领域监管;探索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三是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四是增强创新发展能力。支持平台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全球化发展水平;鼓励平台企业开展模式创新。五是赋能经济转型发展。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平台消费创造能力。六是保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保障;开展试点探索。其中明确要求,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经济税收等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国际协调,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作用,推动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规则,为平台企业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REITs试点税收政策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3 号),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自2021年1月1日起,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五、七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六、《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3月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实汇款人身份,确保汇款人信息的准确性。发现客户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的,无论汇出资金金额大小,金融机构都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核实汇款人身份。
七、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鲜出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行动内容:一是诉求响应更及时。需求快速响应;政策及时送达;问题实时解决;关注个性需求。二是智慧办理更便捷。提升网办体验;精简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便利发票使用;提速退税办理。三是分类服务更精细。助力大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缴费服务;服务个税汇算。四是执法监管更公正。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精准监管;保障合法权益。五是税收共治更聚力。推进部门联动;深化国际协作;促进社会协同;拓展信用应用。
八、五部委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号),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延期协议,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九、总局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新增四项“首违不罚”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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