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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专题之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的处理

袁森庚、李欣 凡人小站
2024-08-27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科创板上市的重要力量。掌握并执行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关系到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更是体现了企业的遵从水平。


 一   税法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高企认定条件


2016年,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订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八个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可以在专利期限内多次用于认定;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2018年以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资源与环境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大领域。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减去财政拔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依规核算并归集研发费用。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   税收优惠实现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在2017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起,通过“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依法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同时留存备查: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和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年修订)》(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作者:

袁森庚。厦门大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李欣。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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