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科创板专题:科创企业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的政策及实务

凡人小站
2024-08-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Author 袁森庚、李欣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明确定位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近年来,我国增值税制度体系一直在持续改革。2016年5月1日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又相继在2018年5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进行了两次下调增值税率,涉及多项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问题。《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中,将科创板上市企业定位为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拟在创业板上市的科创企业,应当就其增值税涉税事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适用和免征,以及增值税退抵税的处理进行细致梳理,确保涉税处理无误。


 一   关注不同时点的增值税率变化


(一)2016年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制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纳税人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为6%。

(二)2017年简并增值税税率

2017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2018年下调增值税税率

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四)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同时还明确了抵扣扩围、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运输票据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二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于原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同时进一步明确: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三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软件产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四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2016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自201611日至2018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11日至20164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8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2018年12月,科技部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印发),规定:

(一)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二)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作者:

袁森庚。厦门大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李欣。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凡人小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