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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专题十一:科创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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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企业申请科创板上市,不仅需要符合科创板定位、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外,而且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科创板上市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企业在社会保险责任履行上的失信、失范行为,将直接影响企业股票的上市发行审核。


 一   依法参保缴费是企业的重要责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员工构成情况,建立员工聘用解雇、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管理制度及违规处理措施,保障员工权益。这是企业一项重要的内部治理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应简要披露员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员工专业结构,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并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

2018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印发),联手对“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等9类社会保险严重失信、失范行为实施32项联合惩戒。其中就包括“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由证监会实施。


 二   社会保险费一般规定


(一)各险种的参保人、缴费人和参保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的计缴,大都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非私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为基准,职工工资低于上年社平工资60%,按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职工工资高于上年社平工资300%,按社平工资的300%为基数。但是由于统筹地区的不同和各险种的基本制度的差异,我国社会保险基数标准、确定方法、缴费费率的地区性差异很大,甚至不同险种之间也存在差异。

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就统一缴费基数规定: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同时还明确了职工工资总额的执行口径: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印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规定: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   社会保险费申缴问题及整治



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前,需要对社会保险的征缴情况进行全面的核查。在企业社会保险缴纳中,一般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员工没有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数申报不足,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对全部的五项保险足额缴纳(最常见的是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普遍较低);未足额缴纳已申报的社会保险,存在欠缴情形等问题。

这些影响企业的发行审核的问题,企业需要慎重对待并尽快处理。

一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做好政策梳理和制度对接,完善企业内部制度。

二是梳理社会保险缴纳事项,排查风险。重点对报告期社会保险费的漏保、欠缴、少报的情形,主动联系社保经办机构补报补缴。

三是完善公司薪酬制度和人资管理,做好当前社会保险基数申报事项,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避免出现行政处罚。


 

作者:

袁森庚。厦门大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李欣。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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