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一文了解应享尽享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各项税收政策的相关要点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三份公告,明确新冠病毒防疫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和个人应享尽享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分别需要关注哪些相关要点,请和凡人一起学习。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1.政策内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关注要点
要点一:对象必须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要点二:留抵退税按月进行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末只要存在增量留抵退税额,即可以申请全额退还。既不限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
要点三: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不需要按照“进项构成比例×60%”的标准计算扣除额,只要是可抵扣进项税额,且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的,即可全额退还。
要点四:增量留抵税额比算期为2019年12月底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A公司2019年12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0年2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5万元的,可退增值税金额为5万元。再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B公司2019年12月底无留抵增值税额,2020年2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5万元,可退增值税金额为15万元。
要点五:政策截止期限待定
鉴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时间的不确定性,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仅规定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相关四项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关注要点
要点一:免税收入范围有限定
仅限于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生活服务”收入,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对于运输收入和快递收派服务,其免税范围仅限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收入,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提供的快递收派服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快递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要点二:纳税人不受行业限制
纳税人提供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收派服务,不受纳税人行业的限制。对于一些生产企业、商贸企业提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服务,既要注意将运输收入与商品货物销售分开核算,又要注意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收入与运输其他商品货物的收入分开核算,才能充分享受政策。
要点三:免征增值税需要进行免税申报
免征增值税不是零申报,是需要按照规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通过增值税免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还要注意对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相关资料要留存备查十年。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对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要点四:政策截止期限待定
鉴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时间的不确定性,新冠病毒防疫相关四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仅规定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关注要点
要点一:捐赠人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应对新冠病毒防疫无偿捐赠免税的捐赠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其他个人(自然人)无偿捐赠商品货物,不视同销售,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要点二:捐赠标的是货物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病毒防疫无偿捐赠免税的,其捐赠标的只能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以及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非营利的救助灾害公益事业活动;面向的对象也是社会公众,符合“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要求,不视同销售,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要点三:可以是公益捐赠也可以是直接捐赠
应对新冠病毒防疫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的捐赠行为,可以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捐赠,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直接捐赠。对于公益捐赠,以受赠人依法开具的票据作为免税凭证。对于直接捐赠,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免税凭证。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对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要点五: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税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病毒防疫的无偿捐赠,不仅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要点六:免税优惠截止期限未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1月1日后应对新冠病毒防疫的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等税费,鉴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时间的不确定性,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指定企业扩大产能新购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1.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关注要点
要点一:一次性扣除额度不受500万元限制
指定企业新购设备的成本费用扣除,不受《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限制。新购设备超过500万元的,也可以在202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要点二:只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符合规定的设备,成本费用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主体,只能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其他企业购入设备,仍按《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相关税法的规定执行。
要点三:相关设备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允许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不受单位价值500万元限制一次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结合《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与防疫物资生产直接相关,促进产能扩大的固定资产。
二是必须是新购置的设备。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新购置”指的是2020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相关设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是设备必须在规定期间内投入使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费用,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同时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只有政策规定的病毒防疫期间投入使用后,才能在次月起允许在计算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规定的病毒防疫期间是指2020年1月1日以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的截止日期之前。
要点四:一次性扣除需要注意以后年度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得超过计税基础扣除。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设备购置成本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是一项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设备的核算仍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小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后,企业按规定在折旧年限内,对该设备依法核算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预缴、年报)时不得重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要点五:企业可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选择折旧扣除
符合规定的设备购置的成本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不是一项强制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对于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通过一次性扣除减少年度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于盈利能力较弱的、或者严重亏损的企业,可以通过不选择一次性扣除,拉长费用的扣除期间,避免因超过5年而无法税前弥补亏损,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增加。
(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八年
1.政策内容
(三)无偿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全额扣除
1.政策内容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关注要点
要点一:直接捐赠也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应对新冠病毒防疫捐赠现金和物品,不仅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全额扣除;而且首次允许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要点二:直接捐赠扣除的受赠人仅是医院
并不是所得的应对新冠病毒防疫的直接捐赠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能够扣除的直接捐赠只能是面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应对新冠病毒防疫的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要点三:捐赠扣除需要取得票据凭证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捐赠,以受赠人依法开具的票据作为免税凭证。对于直接捐赠,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免税凭证。
要点四:捐赠物资必须专用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要点五:捐赠扣除的截止期限未定
企业和个人2020年1月1日后,应对新冠病毒防疫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鉴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时间的不确定性,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个人取得的防疫补助、奖金、物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政策内容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关注要点
要点一:三类收入免税对象
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有三类,一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二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防疫工作者;三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
要点二:补助奖金依规取得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税收入,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免税收入,需要依据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
要点三:取得防疫物资不计入工资薪金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的现金,除特定人员取得的免税收入外,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的物资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的范围,不仅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支出金额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依法扣除。
要点四:政策截止期限未定
个人取得的防疫补助、奖金、物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鉴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时间的不确定性,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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