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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税语:简话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凡人李欣 凡人小站
2024-08-27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部个人划分为两类: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对其取得的中国境内、 境外的全部所得, 承担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 仅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承担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按照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和“居住多少天”两个维度,依序判定:

一是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没有住所。如果有住所, 那就是居民个人, 如果没有住所, 那就需要进行下一个条件的判定。

二是该无住所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满 183 天。如果居住满 183 天, 那就是居民个人, 如果不满 183 天, 那就是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 对于纳税人的国籍身份并没有做出特别的限定, 不仅 对外籍个人适用, 同样也适用中国公民。

这里还需要再了解两个重要概念: “有住所” 和 “居住”。

 “ 有住所” : 是 指因户籍、 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居住”: 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 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34 号) 规定,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 按照 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 24 小时的, 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 不计入中国 境内居住天数。

如:小王是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在境内某公司任职,2019年底受公司委派2020年在中国境外某国分支机构工作了一整年(11日到1231日),期间从未回国,小王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小王是中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使2020年他在境外居住了365天,但仍然是《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个人。

再如:汤姆是英国人,在香港居住在深圳工作, 2020 年有 240 多个工作日都往返于深圳工作场所和香港住所之间, 每个工作日在深圳停留的时间都不足 24 小时。汤姆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尽管汤姆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超过 183 天, 但是因为240多个工作日往返于深圳、香港,往返当天在境内停留的每天均不满 24 小时, 不计入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因此, 该香港居民不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纳税人。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判定个人是居民个人一是非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三个问题确定:

1.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

有住所,就是居民个人纳税人。无住所,接着第二个问题判定。

2.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

不居住,就是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居住,接着第三个问题判定。

3.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满183天?

满183天,就是居民个人纳税人。不满183天,就是非居民个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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