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需要区别公益性群众团体、以及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规定执行: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公益性群众团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特别注意四个方面的管理规定:
一是重新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时间限制。除前三年支出比例不达标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其他四种情形,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是取消税前扣除资格需要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对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取消次年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存在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向该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是仅在有效的税前扣除资格期限内的捐赠可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后,需要注意五个方面的管理规定:
一是扣除资格地域不限、有效期三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其他情形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二是七种情形取消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2.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低于7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低于8%的;
3.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高于12%的;
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5.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6.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7.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三是三种情形取消资格当年及之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因下列三种情形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1.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2.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3.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是两种情形取消资格不再重新确认。公益性社会组织因下列两种情形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1.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2.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五是取消扣除资格需要依法公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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