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三项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能够累计减除四项扣除吗?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后,凡人原创文章《凡人说税:例解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调整》,用了三个案例和大家共同学习13号公告的计算。
文中,凡人在“调整二:在校全日制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一节中,总结该项政策应用需要注意的四个要点时,提及“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有网友在文尾留言指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实习学生的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
究竟在校学生实习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减除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呢?凡人认为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一: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制度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分成“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三大类。其中,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分项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劳务报酬一般按月或按次分项预扣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印发)进一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分项采取的方法。其中: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一是劳务报酬所得以一个月内自同一支付人取得的多次收入合计为一次所得。
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三是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四是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三档累进预扣率。
三:三项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实行累计预扣
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即不能累计计算收入额,更不能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但是,税法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在校学生实习取得实习收入等三项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别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而非按次或者按月分项预扣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在税法中,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在校学习实习取得的实习收入,虽然均确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但是考虑其收入的连续性、稳定性,能够准确合法地计算并预扣税款,对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方法,明确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不再适用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的按次或者按月分项预扣方法。
对于“累计预扣法”,《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因此,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在校学生实习收入预扣个人所得税时,不仅可以累计按月减除5000元费用,还可以提供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证明(个人灵活参保)、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有关信息,同步扣除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仅适用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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