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共享员工,这八个要点需要各方共同遵循
共享员工是指员工富余的企业(原企业)将本企业的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以解决企业之间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员工”一般涉及劳动者、员工富余企业和缺工企业三方,有时还会涉及发布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对“共享员工”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界定,具体包括八个方面的要点:
要点一:共享员工不改变劳动关系
共享员工的劳动者,是员工富余企业的职工。劳动者经安排在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共享用工情形。
要点二:共享员工要事前征求劳动者意见
员工富余企业安排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需要事前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要点三:共享员工期限以劳动者与原企业劳动合同期限为限
共享员工的劳动者,安排在缺工企业工作的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要点四:要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缺工企业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要点五: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支付
在工资支付上,缺工企业应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要点六:劳动者工伤由原企业承担保险责任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要点七:保障劳动者合作期间的就业权利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要点八:劳动者留任缺工企业需经同意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应经原企业同意,并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应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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