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0年11月)
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定下25项重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明确25项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研究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更加便利、更加优惠,推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创新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解决‘首贷难’‘续贷难’等问题”“系统梳理现有各层级审批和各种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措施并形成清单,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16项任务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其中。
二、国务院发文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确保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落实到位,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的便利化服务。
三、总局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发布),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10月起符合条件的出口离境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规定的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五、79家机构获准适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79家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二)项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
六、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实行“零关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清单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
七、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这样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文件所列分支机构,自列明的取消汇总纳税时间起,不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3%。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八、安徽省试点财行税十税合并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安徽省内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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