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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秩序 换来拘留十天

2017-03-27 双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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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工作开始以来,双峰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及时查处打击换届选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选举保驾护航。3月25日,双峰县公安局迅速查处一起破坏选举秩序案,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金某林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3月25日上午9时许,永丰镇合新村(原永丰镇高托村、峡龙村合并)举行支委候选人推荐大会,永丰镇镇干部、村党支部党员等60多人参会。会议开始前,原高托村书记周某辉要求非党员金某林离开会场,金某林非但不听,更一拳打在周某辉的右脸,参会人员将金某林扯住并劝离,阻止其继续行凶。

回到家后,金某林手拿一把锄头前往村委办公室,扬言要将村委会坪里的汽车打烂,被其他干部拦住后,金某林要求给他500元就不再闹事。金某林无视选举秩序,蓄意滋事破坏选举现场,使选举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接警后,永丰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金某林的锄头夺下,并依法强制传唤金某林接受调查。

经调查,金某林,男,41岁,单身汉,平时游手好闲,不爱劳动,甚至还有殴打年迈父亲的行为,群众口碑极差。目前,因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人金某林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拘留十日。

警方提醒: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依法进行的各类选举受法律保护。广大公民要正确行使好自己手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过程中,对于破坏和扰乱选举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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