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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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晚,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酒驾查处专项行动,一辆酒驾嫌疑车辆强行冲关并拖行执勤人员,民警成功将其拦截,并当场抓获肇事驾驶人。
当晚,交警大队在城中路山庄宾馆处设置检查点,开展例行酒驾检查。21时10分许,在执勤交警举手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后,一辆湘K8ZG09白色小车不但不停车接受检查,反而突然变道,加速行驶试图逃离现场,在撞倒安全锥筒冲过关卡后,更是将一名拦截的执勤人员一路拖行,往城中南路疯狂逃逸。民警立即追赶逃逸车辆,在县机关幼儿园斜对面处将逃逸车辆成功拦截,将肇事司机曾某当场抓获。
经调查,肇事司机曾某当晚有饮酒行为,为了不被交警查处,曾某便加速冲关逃避检查,更一路将执勤人员拖行近300米,造成执勤人员受轻微擦伤。经酒精检测,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6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曾某对自身饮酒驾车拒检冲关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因自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曾某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民警执法,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对公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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