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打死电信局长的三名主犯重罪轻判,拍板院长去年暴毙!
2024年12月23日,0号君深度披露了2000年8月17日发生在永州道县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道县怒!多人三次闯入电信局将局长活活打死,三名主犯仅被“罚酒三杯”!),道县白马渡镇电信支局局长王先国被一伙歹徒活活打死、另外四人被打成轻伤,该案20余人涉案,最终仅有吴国忠、吴明忠和吴巨忠三名主犯分别被道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和缓刑三年,同案其他嫌犯无一被追究——哪怕行政处罚。
周晓青
直到2024年6月,在丈夫被打死24年之后,周晓青总算看到了本案的两份判决书,她此前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则完全被无视。
今年6月,周晓青再次向道县法院提起申诉,但道县法院以(2024)湘1122刑申4号、(2024)湘1122刑申5号两份通知书驳回了她的申请,给出的理由是,“无法认定王先国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吴国忠、吴明忠、吴巨忠”“且在侦查、起诉阶段均未对这一关键事实进行认定,因此无法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对上述被申诉人定罪”。
此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萧鹏免费为周晓青提供了法律援助,并多次往返北京和永州调查、阅卷。他在查阅本案案卷后惊呼:“本案的两份判决完全违背事实、常理和法理。道县司法机关有枉法裁判之嫌!”
著名刑法学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深入研究本案后也指出:“本案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范围、罪名认定以及量刑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
“事出反常必有妖”。0号君调查发现,该案明显是经过吴国忠、吴明忠等人先期周密策划的结果。这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有人在强力推动其朝着十分“荒唐”的方向发展。
0号君还注意到,力主重罪轻判的时任道县法院院长柏国春疑在2023年12月16日突然“猝死”了、副院长朱习生则于2018年前后因贪腐落马。
三湘风纪此前曾通报,2014年6月至2020年9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发放防暑降温费、办案能手奖、调解能手奖和工作能手奖等共计17.37万元;2020年6月,无公函接待21次、超标准接待14次、违规同城接待8次;2020年6月、9月,该院部分干部职工采取增加出差人数、天数等方式虚报差旅费185人次6.4万元。2021年7月,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柏国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蓄谋已久:“平时吴国忠就讲过几次要打王先国”
道县法院的两份一审判决披露的事实,均已认定吴国忠、吴巨忠、吴明忠系本案的策划者、主犯。
2000年8月17日下午,道县白马渡镇白马渡村干部(多年村会计)吴胜义的儿子吴国忠、吴巨忠及其堂兄弟吴明忠纠集了文利祥、廖林军、何涛、林鹏、蒋云辉、何勇生、朱辉芳等20余名“老庚”到胜义酒家吃晚饭。其中,吴国忠主要调集了白马渡的“兄弟”,弟弟吴巨忠则喊来了县城的“老庚”。吴胜义为他们摆了整整两大桌。
曾经的胜义酒家
吴国忠、吴巨忠兄弟在招呼大家吃饭喝酒的同时,并明确告知同伙:“(白马渡电信支局长)王先国同我父亲因电话费及用电有矛盾,今天必须要整治一下王先国。”此时,已经有村民发现吴家今天召集那么多人很不对头,赶紧将自己的家人从酒桌上叫回去了。比方,白马渡镇东山村村民尹学开就从胜义酒家将自己的弟弟尹学能拖走了。
2018年8月,尹学能因为一场蹊跷的车祸身亡。
吴国忠兄弟给同伙们分发了钢管、铁棍、砍刀、菜刀、木棍等大量凶器。这些凶器的攻击性有多强,作为成年人的吴国忠等人不可能没有认知。显然,这就是要把对方“往死里搞”的节奏。在“行动”前,吴明忠则明确要求同伙打赤膊,以防误伤己方,并带头杀进去,吴巨忠则向其邀集来的几个“老庚”传达了吴明忠的要求。
道县电信局白马渡电信支局
多名涉案人员均向警方证实,在冲击电信局殴打王先国等人时,吴国忠手持菜刀、吴巨忠手持钢筋(铁棍)、吴明忠手持木棒等凶器冲在最前面,不断吆喝其同伙“冲啊,打啊”“打死他(王先国)”。
其时,作为吴国忠、吴巨忠的父母亲,吴胜义、林让桂也不可能不知道吴国忠他们究竟要干什么。林让桂虽然也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很快便被取保候审。其在2000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主动供述,她知道王先国是被她儿子吴国忠他们打死的,因为平时吴国忠就讲过几次要打王先国,但她也劝了、骂了吴国忠,喊他不要打王先国。
面授“机宜”:准岳父陈志贤家的那顿午餐
案发时,吴国忠在白马渡镇的“势力”已经很大,这不仅因为其父亲吴胜义是白马渡村的老村干部,还因为他是道县城南派出所教导员陈志贤的准女婿,他与陈志贤的女儿陈荣已经恋爱两年多,他本人还在白马渡派出所开车、助勤。
8月17日当晚,混乱中吴国忠自己的一只脚也被砍伤,其女朋友陈荣也在打斗中受伤,两人一同住进了医院吊水。陈荣的母亲范美玉在18日凌晨赶到了医院照顾自己的女儿。
当晚,王先国也被送到了同一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吴国忠和同伙们还不忘去“探望”奄奄一息的王先国,口口声声,“如果(王先国)没死,还要打”。
案发后,王先国留在后院地上的血痕
8月18日,王先国宣告不治。吴国忠等人似乎意识到了事态之严重,吴国忠等人不是第一时间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是和陈荣带着另外两名男子回到了陈志贤家里吃中饭、商讨对策。“当时,陈志贤在家。”陈志贤的妻子范美玉曾向警方证实吴国忠等人的到来。
有意思的是,范美玉自述不知道吴国忠和另外两个男子什么时候离开她家的;后来她还给吴胜义打了电话,要他们一定要交出吴国忠来,要他们去自首;大概下午四五点钟,她又带着陈荣到附近一个村子找吴国忠的姨父,希望他出面去劝吴国忠去投案。
无所顾忌:柏国春和何荣双对定罪量刑定了调
0号君综合多方信息确认,2001年6月6日,道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进行了“研究”。时任道县人民法院院长柏国春以及副院长刘永顺、审判监督庭庭长熊昌轴,院长助理、法指办主任何江波,经济庭庭长朱习生,审监庭副庭长何炽富,审监庭副庭长雷志龙以及刑事审判庭庭长何荣双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官至永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柏在2023年12月16日突然猝死。
当何荣双介绍完案情,提议以吴国忠、吴明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时,柏国春迫不及待认可:“可以定聚众斗殴罪。”
刘永顺则率先提出异议,他认为:“聚众斗殴侵犯的主体是社会秩序。”
柏国春仍坚持:“可以定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第二款,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人等定罪量刑,我个人意见适用第二款,根据现在打恶除黑形势定性往上靠。我的意见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刘永顺再次阐释自己的观点。
院长助理何江波也对刘永顺的观点表示支持,其理由是:“案件开始阶段符合聚众斗殴条件,但造成一死四轻伤后果,两被告(当时仅有吴国忠、吴明忠两人到案)人又系首要分子,虽然不能肯定是他们直接作用,但造成后果,应该适用刑法292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人等定罪量刑,我个人意见适用第二款,根据现在打恶除黑形势定性往上靠。我的意见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吴明忠起点刑期得七年,吴国忠十一年,从社会影响,当前形势看,这样处理有积极的一面。”
朱习生则附和了柏国春的观点,而且认为“致人死亡不是两被告人的直接行为,所以本案应定性聚众斗殴,量刑我同意合议庭意见。”
何炽富则强调了本案性质恶劣,影响很坏。对于定性在没有把握情况下就低不就高,对量刑根据形势可以判足。
熊昌轴则表示同意何炽富的意见,量刑加一年。
雷志龙称,定性没有把握,定聚众斗殴比较好,量刑同意在何荣双庭长的意见上加一点。
最后,柏国春拍板,定聚众斗殴罪。坚持认定双方都有聚众行为,如果判满(顶格判)就没有考虑这些(双方聚众的)情节。他还强调,本案就是原来公安部门处理不及时。
柏国春等人却完全忽视了刑法意义上的“聚众行为”属于实行行为。综合整个案件,王先国亲友从来人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及人数来看,以老弱妇孺为主,几无参与斗殴的主观故意,其赶来的约十二个亲友未携带任何工具,他们来对受伤害的王先国表达关怀和慰问,纯属人之常情。
柏国春等人无视刑法第292条第二款规定,屁股完全坐歪了。
然而,柏国春等几人的观点还是占据了主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委会决定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吴国忠、吴明忠九年和八年有期徒刑。
0号君还注意到,柏国春在2011年底离开道县,被重用到永州中院当副院长,后来还担任了永州中院党组副书记。据多方传闻,柏国春于2023年12月16日在与几位宁远县老乡的一次酒局后暴毙,享年不到60岁。后被组织认定为工亡(因公殉职)。
极力附和柏国春观点轻判吴国忠等主犯的另一名审委会成员(后来官至道县法院副院长)朱习生则因职务犯罪于2018年落马,互联网上还流传着他的一段悔过书。朱习生还是2007年该案另外一名外逃主犯吴巨忠案审理的主导者。吴巨忠外逃七年之后投案自首,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朱习生的忏悔录摘录
专家质疑:追究刑责范围、罪名认定及量刑均存在问题
著名刑法学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研究本案后指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十分明确,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永红教授还指出,本案无论是从追究刑事责任范围、罪名认定,还是量刑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聚众斗殴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对聚众或者斗殴起到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组织、策划、指挥人员属于首要分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参与斗殴实施打击行为,尤其是持械行凶之人属于其他积极参加者,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有些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疑问的:(1)是因为其不属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吗?如果是以此为由未予追究,那么不认定其为“首要分子”尤其是不认定其为“其他积极参加者”的依据何在?(2)如果是以其不属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为由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亦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其是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3)是因其未到案吗?如果是以此为由未予追究,那么是否进行通缉,是否积极进行抓捕、追逃?(4)是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吗?如果是以此为由未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对被告人的年龄进行严格审查。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本案中一名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其自述为1982年6月25日,后来派出所的证明却为1984年12月12日,相差约两年半,甚为蹊跷,对于这个涉及罪与非罪的年龄问题,法院应当慎重查明,不能以派出所的一纸证明即认定其年龄。
《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被称为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其成立条件为:(1)时空条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2)结果条件,出现重伤、死亡结果;(3)主观条件,对于重伤、死亡结果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聚众斗殴转化犯的主体范围,即哪些行为人可以转化,虽存一定分歧,但共识是:首要分子及直接导致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均应转化。
本案中,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导致死亡结果,多人、持械、多次打击被害人王先国致其重伤后不治而亡,对于死亡结果可能有放任故意(即间接故意),如此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使对于死亡结果为过失,也肯定具有伤害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能够查明哪些行为人对王先国实施了打击行为,则对王先国实施打击之人以及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转化犯,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而不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即使不能查明哪些行为人对王先国实施了打击行为,亦应认定首要分子为转化犯,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而不应聚众斗殴罪定罪。
简言之,本罪中被告人的定罪分为两部分:(1)对于首要分子和对王先国实施打击行为致其死亡的被告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2)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本案两份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无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在法律的适用上存在问题。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有两个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从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刑来看,量刑似乎并无违法之处。但这样的量刑与行为的危害并不相称,让人产生“罚不当罪”的质疑,主要原因在于罪名认定存在问题,即某些被告人本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却被错误地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其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依法正确认定某些被告人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其法定最低刑均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个幅度内,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最轻也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绝对不能低于十年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本案中量刑最重的被告人,其宣告刑的刑期仅为九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定罪错误导致的量刑不当。
0号君还检索到了多地对类似案件的判罚判例。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辑(2005年第3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中,便明确将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案。法院认定:在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的案件中,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活动负责,因此不管其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均应对被害人重伤的后果负责,均应承担聚众斗殴转化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8辑(2006年第4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莫洪德故意杀人案的审判要旨强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如明知其他犯罪分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器械仍然组织斗殴,除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外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关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法律适用问题,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司法机关都依法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下发了纪要等指导性文件。
而在王先国惨遭吴国忠一伙活活打死,另外四人被致轻伤案中,组织、策划实施斗殴行为的吴国忠、吴巨忠、吴明忠是本案的首要分子,他们不但没有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发生,反而分发凶器,带头行凶,理当罪加一等。事实上,道县司法机关却仅对三名主犯“罚酒三杯”,其他十多名涉案人员连行政处罚都没有。
有道是“人命关天”,道县的“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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