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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保险人对网售保险产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裁判规则

2017-12-06 法信

网售保险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投保方式不同

网上订立保险合同无纸质保险单

那么应当如何认定

保险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信干货小哥通过相关裁判规则和实务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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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丨A10.J12963

网络销售、电话销售中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法信·裁判规则

1.网络营销模式下保险人须采取特定网络手段对免责条款切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胡运香、曾圣涛、曾胜芳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网络营销模式下,保险人在设计网络投保程序时,应当设置主动弹出保险格式条款对话框,采用特殊字体、符号、醒目颜色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在投保程序中特别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的程序,确保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性阅读,精准地理解保险人免责条款内容、相关概念及法律后果,并通过音频、视频、flash、人工在线服务、人工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对保险合同中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条款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生动形象的进一步说明,辅之以同步录音录像手段。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可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案号:(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012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4期


2.网售保险的保险人未主动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的,可认定其未履行保险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刘某、小张与某保险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人通过网络投保,保险公司可以网页方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网络中,并未主动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的,应认定为保险人未提供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不产生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3.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网售保险产品相关免责条款尽提示义务的,应承担保险责任——赵先生诉平安财保浙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未能提举任何证据证明投保人网购保险时,曾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赔付保险金。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0月1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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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专家观点

网络保险销售中保险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以网络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是通过电脑网页的操作程序来完成其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拟通过网络投保的,必须按照保险人的指示,按顺序阅读网页,并点击“同意”予以确认。本条司法解释虽认可保险人以网页形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其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必须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如其提示及明确说明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所设计的投保程序,在投保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点击下一步后,并不是主动弹出保险条款的页面,而是直接出现载有:“1.本人认可并接受网上投保方式,愿以此种方式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2.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已了解并同意”内容的投保人声明页,引导投保人直接点击同意进入下一步。保险人如要阅读保险条款,需要点击该页面所链接的保险条款。应当说,以这种方式来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不符合要求。《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附格式条款,并对所有格式条款承担一般说明义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些义务是保险人应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才被动产生的。投保人只有主动点击才会出现保险格式条款,实际上类似于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请求提供格式条款,这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此外,还有些保险公司所设计的网页虽会主动弹出保险格式条款,供投保人阅读,只有投保人点击网页底部的投保声明页的“同意”时,才进入下一步,但其网页所载的格式条款的所有内容在形式上完全一致,并未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这种情况下应认为保险人未尽到提示义务,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96页)


对保险人履行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完善建议

1.完善一般说明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一定要提供格式合同。在投保操作中,应将投保人需要下载并阅读的保险合同程序加入投保流程的主线之中,以投保人对已下载并阅读保险条款行为的确认作为成功缔约的前提。

其次,格式条款的内容一定要尽量完整和全面。特别是对于需要特殊提示的,例如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等条款,尽管并不属于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的内容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务必不能怠于提供。虽然现行《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条款不全面将会受到什么惩罚,但根据《监管暂行办法》第24条之规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而进行误导宣传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为了达到监管机构的标准,保险公司一定要做到尽职披露,审慎说明。

2.全面履行提示义务

对于免责条款和理赔要求、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等需要特殊提示的内容,除了形式化的采用“加粗/加大”的方式提示外,更应采用多元化的提示方式,如符号、特殊颜色、表格、重要告知等,以达到“足以区分”的标准。

另外,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特殊提示义务也要加以适当区分。事实上,采用多元化的提示方式对于保险人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以操作的事,可能只需点击几次鼠标,因此不会给保险人带来过于沉重的负担。唯其如此,保险人方能更好地履行提示义务,避免可能的纠纷和风险。

3.多形式地向投保人主动解释免责条款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应根据网络投保的特性,通过网页、音频、视频、flash、人工在线服务、人工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对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条款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普通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使投保人一目了然,达到“醒意”的目的。

同时,在投保操作程序设计中,也应将前述说明方式显示的页面加入投保流程的主线中,在投保程序中特设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性地阅读,精准理解保险人免责条款内容、相关概念及法律后果。

此外,应将同意“投保人声明栏”作为缔约成功的前置事项。例如,“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投保人对其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已经知晓,并自愿投保”,点击类似“投保人已阅知并接受”选项方能进行下一步操作。这样不仅能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也便于证据展示和留存,对保险公司是极为有利的。

(摘自《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武长海、涂晟、樊富强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118页)


法信·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延伸阅读】

法信码 |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法信第670期

内容编辑:calico  责任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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