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变迁与脉络——李连江、张静、刘守英、应星对话录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而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是,中国社会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表现在基层社会,城市“单位制”逐渐弱化,但其功能又未完全被居委会取代,乡村 “人民公社”被村委会取代。可以说,基层社会在组织方式、所发挥的功能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理解中国40年的基层社会治理?当下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和挑战?在这些变化和挑战下,如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8年5月26日,在北京大学“发展中的治理”学术研讨会“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圆桌对话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8年03期,编辑时有删改,详细内容请参照原文。
李连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任
刘守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应星: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院长
Q1:今天怎么定义治理概念
李连江:
广义的治理是通过人为干预恢复自然秩序,是实事求是地求善。“治”,指“治水”的“治”,有个很清晰的对象,很清晰的手段;“理”指“理顺”、“理清”的“理”。秩序是客观的,自然秩序就是正常秩序。治理,先正确认识“理”,后依照“理”适当干预。
狭义的治理是社会政治治理,即治国、治世、治官、治民,是求善政,善政是公平、正义、长久的秩序。求善,是求边沁说的“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善”。与治水、治病不同,社会政治治理有特殊的困难。第一,社会秩序,特别是政治秩序,不是自然的秩序,而是人为的秩序。第二,人为的社会政治秩序是多元的、相对的,有各自的地理文化历史背景。当前社会治理领域面临着两个问题:一个是人们行为预期的确定性减弱;一个是社会情绪的政治化倾向比较明显。
应星:
现在治理概念非常热,也有很多争议。不少研究者认为 “治理”与 “统治”是相对的,强调治理需要多元化的主体,是超越国家的,这是比较流行的治理的概念。但对于这种观点,也有学者提出批评,比如王绍光教授最近专门对治理概念作了一个系统的梳理,对治理概念正本清源。王绍光提出,真正的治理其实并不是上面说的这样,而是要强化国家治理。不过,我同意上一场讨论里几位学者说的,统治和治理、国家治理和所谓多元主体的治理不是舍此取彼、相互替代的关系。对治理这个概念来说,不妨可以将其理解为多元化的、将二者(国家治理和多元主体治理)结合起来的概念。
张静:
在谈基层社会治理之前,确实需要先说清对治理的理解。目前所讨论的治理,大部分的假定和前提是把治理看成一种管理,或者是一种技术的问题,即,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管理社会、管理人员、管理国家,这是把治理看成管理,看成一种方法或技术问题。但在我看来,一个社会真正有效的治理,其实存在一些深层的问题,就是社会结构的平衡机制如何建立的问题。换句话说,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需要有一些基础性关系的配置和平衡,有了这种配置和平衡,就不需要过度的管理。平衡的社会结构造就利益组织化秩序,这是一个政治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社会服从性的存在,不是因为采用了什么技术,或者什么有效的管理手段,而是因为这个社会有平衡的结构,这一点非常基本,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讨论社会治理所出现的问题。
Q2:理解中国社会治理变迁的总体线索
应星:
从1978年至今,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经历了40年的发展和变化,如何理解基层社会的治理变迁?我尝试用5条线索勾勒这40年的变迁历程。
第一条线索可以从总体化的治理,到治理的简化,再到2008年之后某种意义上的新形式的强化治理这个角度去理解。简略来看,1978年前,基层治理的两种基本形态是在城市实行单位制、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不管人们怎么评价它复杂的效果,都可以借用总体性治理这个概念去概括。1978年以后,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基层治理的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是治理的简化,即不再建立以人身依附为核心的总体性的治理,而是通过若干专项指标实行的治理,比如1978年以后,在农村主要是通过承包地合同、计划生育等若干专项指标来实施国家治理。相对总体性治理,它有一个治理简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大约持续了30年。2008年之后,基层治理有一个新的趋势,对这个趋势人们有各种不同的提法,比如可以用技术治理来概括,它不再是简单地用几个专项指标去实现治理,而是进入一个更加精细化的甚至网格化的、强调大数据的治理。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这种治理一直延续到了今天,这是第一条线索。
第二条线索是,怎么理解治理的实质内涵。法国思想家福柯曾经对治理作过非常精彩的分析,他认为,治理是人和事的复合体。借用这个说法来看中国的基层治理,就会发现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在人和事的复合体的治理中,中国是以人为核心的治理,这个以人为核心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个是以人事为核心,用官员的政治锦标赛,也就是通过压力传递型来推动治理。在这方面,政治学、社会学做了很多重要的研究。无论是叫行政发包制也好、官员锦标赛也好,还是压力传递型也好,这些实际上是把治理同干部的官位和政绩挂钩来推动治理。另外一个是以人口为核心。比如,计划生育工作是以人口为核心的,经济指标也是以人口来衡量的,比如人均GDP,人口成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人口和人事构成我们理解基层治理的第二条线索。
第三条线索是,基层治理机构中有一个轻和重的权衡。一方面,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堪其负的。另一方面,21世纪之后,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负担问题的解决,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任务又变得轻飘起来,用周飞舟教授的概念,叫做 “悬浮”型的政府。原来是不堪其负,2004年之后,却又走向了另一端,治理中不可承受之轻。所谓轻,指的是更高一级的政府机构通过项目制等形式和农民、社区建立直接的关联。这就使得基层政府的重要性遭到了削弱。无论是曾经的不堪其重,还是现在的不堪其轻,可能都不是非常适当的,在轻和重这个度上如何把握,或者说,怎么再造基层组织,这可能是我们今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四条线索,基层治理就像一辆前行的车,有前轮后轮。前30年,发展就像车的前轮,基层维稳、民众维权、生态环境等问题则像车的后轮。基层治理这部车主要是靠前轮来带动后轮,试图以发展来带动和解决一切问题,维稳、维权、生态等都要服从发展的大局。但今天来看,光靠前轮已经越来越带不动基层治理这台车了。比如,用花钱买平安的方式来维稳,钱是花得越来越多了,但是花钱不仅难以真正实现让民众安居乐业的目的,有时候反而会刺激政治投机心理。包括刚才(前一场对话会上)讲到妥协问题,在基层治理的实践中,什么点上能够达到妥协,在什么情况下妥协,都变得极其复杂。因此,今天的基层治理中,无论是生态还是维稳或维权,某种程度上,已经变成和发展并行、并重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些关系,也是值得观察的。
第五条线索,我们分析治理的时候往往关注最新动态、未来趋势,这当然是重要的。但是我们同时需要注意深入研究历史,包括传统中国的历史,也包括苏区时期、延安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基层治理历史等。陈寅恪先生讲过,研究政治文化,要察其渊源、观其流变。具体的治理政策有很多变化,但是人大体是不变的,是什么样的政治人,就有什么样的政治文化,而要理解政治文化,就需要有长远的历史眼光。无论是中国传统的治理,还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时期,在苏区时期、延安时期就已经建立的这套治理体系,对我们今天理解治理文化的变化,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今天我们如果过于重视现状而忽略历史,就可能克服不了舍本逐末的研究缺陷。
Q3:组织化关系变迁对社会治理的挑战
张静:
很简单,市场行为所依赖的是基于对等关系的合约,体制外组织用合约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但体制内的行政关系不同,它是执行和被执行、指示和服从的关系,重点是有等级的。而市场中两个公司之间,首先必须假定双方没有服从、被服从的关系,他们是自主的机构,必须服从法律,以同意合约来行事。体制外组织的基本行动逻辑、地位获得的模式、资源流动方式,和体制内有等级的组织架构是不一样的。这种等级是原有治理的主要机制,体制内组织可以依赖这一架构和中心的体制的关系,获得保护,传递利益,解决问题。但体制外组织及人员,和中心体系则不存在同样有效的关联。基于中国人民大学最新的调查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对一些社会和政治问题的看法,体制外人士是不同于体制内人士的,换句话说,尽管我们可以用阶层、党派来看体制内的社会成分的差别,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体制内的各个阶层以及各个党派的同质性,要高于体制内外的同质性,这是过去40年出现的一个新现象。
这个现象导致了一系列治理问题的出现,比如,在组织分化的新条件下,国家中心体制如何整合异质性的社会成分?这对于维系基础结构的平衡非常重要。在现有的国家中心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政协是吸纳不同社会类别的一种基本建制,它的目标是保证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平衡,把各种社会力量吸纳到中心体制中来。他们是沿着体制内的层级结构产生代表的,在新的现实下,体制外组织能够产生的代表较少,但体制外就业的人数,比例上已经超过城镇就业的体制内成员(2017年最新调查显示,有82.6%的城镇就业人员在体制外工作,体制内工作者只占17.4%),这说明,中心体制代表多元利益和差别的整合度在减弱。组织通道的差异还反映在另一问题上:灵活解决社会问题的微观机制不畅。在新的社会结构里,只有不到1/4的人处于典型的体制内组织通道上,他们可以通过层级单位传递利益,解决问题。我们分析一组数据就可以看到明显的变化。一项2015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如果遇到不公,选择向法院上诉的占71.3%,选择党政部门(包含工青妇)的占59%,选择个人协商解决的占36.7%,选择求助媒体的占24.3%,选择信访、上访的占15.9%,选择找单位解决的只占13.8%。而对比早先(1987年和1999年)的类似调查数据,可以看到明显不同:1987年的调查显示,单位在所有诉求表达渠道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它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有72%的诉求通过单位提出;12年后,在1999年的同样调查中,受访个体选择单位渠道解决问题的比例有所下降,但还是第一位的,“工作单位”和“党政部门”(包括工青妇团体)渠道,共同高居人们选择的前列。当时,相比没有单位的人,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人解决问题的能力高8倍以上。这种能力显然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个人和体制内组织的结构关系。
为什么说这个问题对于治理提出了重要的挑战?因为我们现在的治理理念、治理组织、治理方法,甚至基本原则和理由,基本上建立于1949年。而刚才所说的组织分化和异质化发展情况,是最近40年才发生的,原有的组织通道没有全面有效囊括新生的类别。比如,原来一个人注册到单位,单位就是个人的依靠和代表组织,也是个人的责任组织。在这个社会组织结构中,中心体制对社会成分的吸纳大体不成问题,多数人处在层层递进的、以单位为组织化的机构中,每个单位都直接或间接地连接着中心体制,单位有它的制度化位置,成为处理问题的基本组织。如果说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代理性治理组织的话(单位代替政府承担很多治理的职能),如果80%以上的人不在体制内,同时又没有新的结构安排吸纳他们进入,会出现什么情况?如果单位曾经作为一个基层机制来平衡利益冲突问题,那么现在很多体制外人员的身边都没有这样的机制,如果处理利益平衡的机制在基层的作用完全消失,提供微观社会公正的机制瓦解,整个社会的治理自然出现困境。
应星:
对于张老师的观点,我补充一点看法,科尔奈曾提出社会主义体制中的“父爱主义”,这一概念也是可以借鉴的。关于体制外和体制内,还可能有一条界限,即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界限,两者之间有非常大的差别。农村,无论是原来的人民公社,还是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它都不具有“父爱主义”性质,不是一个福利共同体。这是公社和单位制特别大的差别。所以,我们在考察变量时,可能需要把城乡差别放在组织通道中。要注意的是,在城市内部“父爱主义”的程度有很大的差别,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或官本位痕迹。因此,关于体制内外变化的状况,可能在城市里会更加突出。
张静:
上面这个讨论尚没有包含乡村,但逻辑上二者有一些相通之处:这就是,有点像体制内外的位置差别,乡村和城市也并非处于同样的制度和组织环境中,而且对乡村是静止态管理的,随着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也自然引发大量社会治理问题。
张静:
(回应美国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周雪光教授问题 “我同意这些分析,有一个问题是,体制内也是千差万别的,这些差异性怎么装到体制内外变化这样一个框架里面?”)以和中心体制的关联为焦点,体制内的差异确实存在,比如上层和基层,但在制度关系里,这是程度的差别,不是性质的差别,而体制内外的组织和中心体制的关系,存在基本性质的差别。这是我注意它的原因。体制内的组织无论在多么基础的层次,它和中心组织的关联已经制度化了,这些关系具有正当性,如果有困难可以提出要求,有专门的且制度承认的文件通道可以反映。但是体制外的大小组织都不存在这种制度化的设置,他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获得想要的东西。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商关系在体制外会更重要。因为缺乏什么,它就变得重要。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体制外的大组织,通常会有一个机构负责公共关系,其最主要职责是跟政府建立关系。这更可以解释为什么民企、外企,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和成本来建立关系,才能发展他们的事业,这是他们的生存逻辑使然。他们不能像体制内组织一样等靠要,没有这种资格和地位,由于和体制内类似的制度化通道对于他们不存在,很多体制外人员的需求没有办法得到回应。他们的责任组织不明确,不知道谁应该对他们的事情负责任。从政治社会学角度看,他们没有办法顺畅地和国家体制建立起连接,同时也没有什么机构能够像体制内一样,直接回应他们的利益。这些新的组织类别和群体缺乏组织通道回应他们的需求,这是新时期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
Q4:乡村治理中的问题和挑战
刘守英:
第一个问题,乡村治理的根子问题,在于土改以来地权制度以及农业经营制度的变化,给农民留下了什么。要害在于农民对地权的信心,这个信心不是简单的私有化、什么万能制度能解决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于乡村的变迁要有一个客观的判断,影响中国整体演变的两个方面对乡村的影响到底到什么程度?第一个方面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第二个方面是对乡村进行的一整套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我们原来对工业化、城市化的理解,是农业国逐渐变成工业国,现在中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58%,已经过半,基本上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但这些能成为我们判断中国转型的标志吗?国整个社会根本的转型要看哪?要看乡村是不是转变了。乡村转变的标志在哪?也就是说,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方式能不能真正带来乡村的根本变化?所以我们很容易理解的一件事情就是,工业化和城市化一定会带来乡村的变化吗?不一定的。比如计划工业化时期的工业化方式,带来的结果是农民和土地、村庄的关系绑得更紧了,并没有脱离乡土社会基本的制度框。费老曾经总结过乡村工业化的方式,离土不离乡,但我对这个存有异议。乡村工业化还是在本乡本土,只有分工分业,但是没有带来农民和土地、村庄的关系的变化。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轮大规模的工业化、城镇化,其进步的地方在于,农民是异地工业化、沿海工业化,农民离土出村。但是我们也能看到大量的农一代回村返农。这些是我们在进行大的结构判断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中国到底是真转型还是假转型?判断的依据不是在城市,是在乡村。
第三个问题是,目前一些新的变化需要高度关注。我最近一直在讲,未来可能带来整个乡村变化的还是人。这个人指的是代际,农一代已经返乡了,但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二代和农一代可能会不一样,农一代基本上会返乡,但农二代已经不回去了,他们主要的消费在城市,生活方式也是城市化了的。另外从社会学角度观察,农二代即使回去,也不一定住村里的,有住到城里的倾向;有很多人回去以后,也不讲本地话,会讲广州普通话、上海普通话,就是不讲当地的话,实际上是熟悉人陌生化。购房也是,未来的农二代可能是落城不落村。代际的这些变化,可能带来农民和土地、村庄的粘度发生变化,发生松动。所以,第三点是我们在观察乡村基层治理的时候,要特别关注代际的差异。但这个差异到底会带来多大的影响,还要进一步观察。
第四个问题是,我们整套自上而下向乡村输送的正式制度,对乡村的非正式制度带来多大的冲击?改革以后,类似农业税这样的正式制度在减少,非正式制度对乡村的影响看来是不可忽略的。
刘守英:
(回应周雪光教授问题 “从现在再往前看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中国过去的传统,或者所谓的农民性,在多大程度上会有或者要有变化?”)这个问题非常有价值,这是需要我们作出重大的理论解释的。谈到中国整个社会的转型,根本性的转型就是农民性的转型。我的观点是,20世纪90年代还是费老讲的离土不离乡,乡村是根本没有变化(转型)的。如果在整个中国的转型中,农民跟土地、跟村庄的关系没有松动,那即使城市化达到80%都没有用,人还是粘着地、粘着村。20世纪90年代末以后这一轮的农民进城、离土出村,是带来根本变化的,这个根本变化就是农民跟土地、跟村庄关系的松动,这是一个大的结构性的变化。但这里需 要评估另外一件事,乡村通行的是熟人社会的关系规则,包括进城以后形成地方聚居区,比如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但是,对于进城以后的这些人,不能简单因为他们还是用熟人社会的规则,就认为他们的现代性不够。进到城市社会以后,他们是在用乡村熟悉的非正式制度来应对城市社会的制度规则。看中国的转型,乡下人在城里的变迁是要关注的,但更为根本的,还是要回到乡村社会的人和地、村的关系,重点还是农一代和农二代的差异性。农一代是20世纪80年代分地的一代。农二代基本没有干过农活,跟土地的发生了变化,但这一代可能是整个中国转型过渡的一代,乡村可能是故乡,土地可能是故土,但他们也不会完全离开乡土,城市也没有完全接纳他们,亦城亦乡的规则可能会相互影响。但再下一代,农三代会完成整个巨变,规则和行为会更靠近城市。对决策来说,需要考虑的是,让他们往城市里走还是往回拉(返回乡村)。
刘守英:
(回应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刘世定教授问题 “怎么看在讨论治理问题的时候用交易成本的框架?”)
在讨论治理问题的时候,用交易成本的概念太小了。在讨论中国治理问题的时候,甚至用制度的概念都太小了,它是个体制的问题。如果用交易成本来分析,那么制度的变迁、制度的供给,就都是用微观主体的成本收益来分析,但我觉得更多地要用体制变迁视角思考,治理的核心是一个秩序的问题,很难说一个制度是好还是不好,早期作制度分析的时候,会强调制度的有效性,但是大多数是无效的制度为何存在。实际上就是合意的、合适的,不一定是最优的或者成本最小的。整个治理的核心,是达到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合意的、平衡的秩序。讨论乡村治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牵涉到的几个方面形成一个怎么样的秩序结构。第一个是国家跟农民的关系,第二个是国家跟村庄的关系,第三个是村庄和村庄内部农民的关系,第四个是农民跟农民的关系。这些不同的关系形成一个什么样的结构,也就是我讲的秩序,这些秩序形成的时候,有的可能是最优的,但有的可能不是最优的。所以我是不大同意用交易成本看治理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