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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淹了楼下,开发商被判赔偿业主6.3万元,事发合肥……

朱庆玲 大皖楼尚 2022-05-14


刚装修好的新房出现积水,家具、地板全被水泡了。漏水责任谁来承担?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楼上业主各执一词相互推诿,合肥市肥东县王某将三方诉之法庭。

 


01

装修好的新房被水浸泡

 

王某系合肥市肥东县一小区103室房屋所有权人。

 

2019年5月7日,王某开始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并计划在当年9月15日正式入住。当年9 月14日晚,王某发现新房内积水严重,其装潢好的实木地板、墙纸、橱柜、家具等均被水浸泡许久,王某随即拨打了物业公司的服务电话。

 

经排查后得知,漏水点是同单元的403室,业主为陈某,未实际入住,漏水原因系该户室内水管堵头脱落,水流沿烟道流入王某家厨房,再蔓延至客厅及卧室。

 

随后,王某多次与房屋置业公司、物业公司及403室业主协商赔偿事宜,但三方均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无奈将上述三方诉至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1329.82元、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暂计13000元、承担资产评估费6000元、鉴定费1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02

开发商辩称按比例承担责任

 

庭审中,置业公司辩称,原告王某在房屋装修时私自把烟道口改为朝下开口,才导致楼上从烟道流下的水直接流入原告厨房。

 

被告陈某交房后,在长期无人在家的情况下,未关闭室内总水阀,也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故原告王某及被告陈某在该案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都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在接到小区业主的需求后,积极排查问题,联络多方进行协商,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其验房之后水阀是物业公司开的,房子一直未装修也未入住,不应当承担过错。

 


03

质量问题判决赔偿6.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漏水原因系被告陈某所有的403室房屋厨房冷水管堵头漏水所致,但被告陈某验收后未装修入住,故可排除陈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某置业公司因交付的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王某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房屋因积水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但这并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故依法驳回王某对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被告某置业公司辩称原告王某和被告陈某均有一定的过错,与该案已查明事实不符,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

 

原告房屋装修损坏资产评估为51329.82元,另原告王某因漏水造成房屋装修受损未能入住,致其租房产生租金损失,并举证证明其租房和实际支付了11700元租金的事实。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失51329.82元、房租费11700元,合计63029.82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

 

By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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