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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贴 | 博物馆版权的现实疑问

2016-05-07 弘博网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物、博物馆领域的知识产权、版权交易、品牌授权等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认识、界定文物博物馆版权,并加强文博资源版权保护与利用,成为行业内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博物馆本身的公共性、开放性等特征以及互联网的兴起和应用,博物馆内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对此我们在与博物馆相关部门从业者沟通了解后,大致总结出以下几点:


1 博物馆被侵权很常见  网络侵权受关注


以故宫出版社为例,在版权贸易、国际合作、书籍的外文版等相关方面都涉及版权问题。其中涉及著作权,如学术引用文章和图片,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俗称电子版权、电子书籍的传播等等。


随着网络的发展,许多博物馆建立了数字博物馆、数据信息库等,将很多图片、文献公开分享,其中也伴随版权问题。而据业内人士反映,如今网络侵权十分严重,但是由于没法界定损失,所以追踪维权不多。




在图书出版方面,图书盗版严重,有些是盗用出版社名声,如号称出版社的分支机构来出版书籍。除此之外,随着文化创意产业受重视,文创产品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也成为文博业内人士所关心的问题之一。


业内人士也说,博物馆被侵权这种现象很普遍也很正常,被侵权说明才能说明你IP受认可、有追捧度。


侵权案例


故宫博物院


2001年,故宫将馆藏古书画进行仿真印刷,委托一图文制作公司扫描100幅仿真作品,该公司私自保留了图片存档,进行打印并廉价销售。当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故宫文物著作权案作出判决,故宫博物院获65.8万元人民币赔偿。而这只是故宫文物著作权的第一案。此后,故宫博物院又数次因著作权事宜与出版公司对簿公堂。


2008年,故宫对于该公司对故宫仿真画进行复制、销售的行为提出诉讼。但因为故宫起诉的名目是著作权被侵犯,而被告律师强调,复制品不具备著作权,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人”,最终,故宫只得忍气吞声,作撤诉处理。


国家博物馆


国家博物馆成立一年多的时候就被牵扯进一桩名誉纠纷案中。2004年,他们向被告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了280万元的巨额索赔要求。国家博物馆起诉称,被告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国家博物馆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所谓“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和“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南方营销中心”的名称,对外宣传称: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全权委托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本画廊的作品并同时成立南方营销中心。销售的作品上还附有国家博物馆画廊印鉴的作品证明书。


2005年5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一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并支付中国国家博物馆赔偿金100万元。


2008年,国家博物馆卷入一起因水下考古作业带来的劳务纠纷案,厦门海事法院开庭审理的平潭10位渔民状告国家博物馆等四家单位讨要百万余元欠款一案,因被告的特殊性及案情的专业性备受关注。


金沙遗址博物馆


2010年7月,成都博物院收到一张来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三个自然人状告成都博物院在互联网上使用的“金沙遗址博物馆”和“jinsha-sitemuseum.com”等中英文域名,构成侵犯原告第41836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求禁止成都博物院在互联网上使用合法持有的域名,并赔偿损失。7月22日,成都博物院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打响了知识产权的保卫战。经历了长达5个月的诉讼之后,状告成都博物院金沙遗址博物馆侵犯第41836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告撤诉。



2合同契约行不通  侵权也没办法


据了解,博物馆方面在进行书籍出版、建立数据库等相关工作时,其实是会与合作方签订相关合同的,规定知识产权范围。但是由于没有人力去追溯、监督是否侵权、没有相关条文指导如何阻止侵权行为,建立的合同和契约在版权保护方面往往形同虚设。“不知侵权,侵权也没有办法”表达了博物馆相关负责人的无奈。


业内人士还指出,目前国家法律对于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方面界定模糊,如何界定侵权,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规定,这些在法律具体实施层面都存在着空白。


相关法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 2007 年 7月份正式公布了《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Guide on Managing Intellectural Property for Museums), 该指南旨在帮助博物馆或类似人类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通过知识产权,加强和改善对文物藏品的利用。《指南》指出,博物馆需对其知识产权状态进行资产清查,也就是对自己所拥有或持有的各项、各层次的知识产权进行清查记录,包括自有知识产权、使用权、权利的限制(时间、范围)、隐含的原作者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都对博物馆作了简要规定,对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其中涉及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很少。


2012年5月深圳版权协会发布了国内首份《博物馆、美术馆版权管理工作指南》,提出从版权资产的角度,对现有博物馆进行库存盘点和管理。该指南帮助博物馆、美术馆提升资产管理质量,为潜在商业机会提供评估方式,并指导博物馆、美术馆利用自身优势,承担类似作品的版权管理集体管理的角色,解决授权难的问题。


3维权成本高  大多放弃维权


对于维权问题,相关人员都表示并不会刻意的去维权,很多博物馆发生侵权问题后会因为维权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选择放弃。而事实上这个问题不仅仅发生于文博行业内部,在其他行业内也普遍存在。


被侵权后一般会根据追究法律责任的的成本来考虑是否要诉诸法律,一般时间、人力成本太高,而维权后的受益却很小,得不偿失,所以很多时候都放弃了。


4维权动力不足  版权意识薄弱


通过本次沟通了解,小编并没有从很多业内人士的反映中感受到特别热切的维权渴望,不像音乐作品和图书著作的个人属性与商业属性那样。对博物馆这类具有很强公共性、非营利性的机构来说,侵权与相关负责人的自身利益关系并不那么密切,对其自身也不构成损失,加之法律实施层面上的缺失,在维权动力上也不充分。


然而事实上,正如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曾在某次“博物馆与法律学术研讨会”上所说,长期以来,相对博物馆文物、古建等有形资产而言,博物馆对无形资产的重视不够。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建立和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无形资产同样可以为使用者带来效益,有时甚至是较大的经济利益。博物馆利用无形资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既有成功的范例,更有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教训,给博物馆名誉等带来无形损失。


参考文献:

赵丰:《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需建立》,《中国艺术报》2013年4月2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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