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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博头条 | 国家文物局局长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03-11 弘博网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引发舆论热议。日前,文化部党组成员、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做客人民网《两会E客厅》栏目,针对公众对《送审稿》提出的部分建议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刘玉珠表示,公众对现行法律和修订草案内容在理解上,可能有的侧重点不一样,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草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使得保护更有自主权,也可能使破坏更有“自主权”了,而且曾经有过社会参与过当的例子。
“合理利用”可以理解为是“作为经济资源去开发经营”,将“合理利用”单列一章,容易让人误以为在某种情境下可以“随意利用”,不赞同设“合理利用”的专章。

刘玉珠表示,“我们认为,草案规定的是文物利用的前提和原则,以及具体保护要求、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措施。”



按照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都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草案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决定交给县级人民政府,是不是“生死权”下放了?这样会不会埋下合法拆文物的隐患? 

刘玉珠表示,实际上,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保法》)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和拆除,《文物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审批程序,这给实际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草案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相应的政府事权,补充了审批程序,使法律条款更加严谨。
  

草案罚款的上限虽然提高到100万元,但并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刘玉珠表示:实际上,这个草案当中除了罚款以外,还规定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多种处罚手段,经济处罚手段与其他处罚手段一起,共同构成了文物违法行为处罚的体系。

另外,刘玉珠表示,在《送审稿》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反映很热烈,通过各种渠道对草案提出意见和看法。“比如:


·建议明确规定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时限,防止认定工作久拖不决;

·建议撤销不可移动文物必须经过本级人大同意并报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加强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约;

·建议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前提,而不是“因建设工程需要”;

·建议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迁建、修缮、重建等,都应该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来承担。

 刘玉珠表示,对于社会各界所提出的修法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文物局很重视,“我们把所有的通过网上或者是直接寄给我们的材料,包括专家座谈会的意见建议,都进行了归纳和整理,特别是对不同的意见特别重视,专门研究分析修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 下一步,会把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梳理清晰,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广泛征求到的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在修法的过程中来加以解决
本文根据人民网《两会E客厅》访谈实录整理

相关链接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个别条款“不堪一驳”
在本次两会上,黄细花等8名全国人大代表对《送审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建议将《文物保护法》的名称改为《文物法》,“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只讲保护、不讲利用;只讲被动保护,不讲积极利用;把公共文物视为专家私属领地、缺少公共参与渠道,因此,建议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删除禁止原址重建和不允许文物场所商业经营等条款。”

《送审稿》过多保留和增加了行政许可和审批,“修订草案共设定行政审批28项,保留现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设定的行政审批20项,其中行政许可18项,政府内部审批2项;新增行政审批6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政府内部审批1项;这与简政放权、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行政许可的改革相违背。
☞针对《送审稿》第三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的内容,代表们认为,《送审稿》一刀切“禁止重建”,不符合中国文化遗产传承模式,不符合学理、法理。原址重建,是中国文化传承的具体表现。但重建不一定非要采用原来的尺度和形制。要根据重建时的财力、物力、建筑科技进步、文化本身的演变等新的内容来定。
代表指出《文保法》第七十四条相当于在法理上规定国有文物场所不得企业化运营,这与目前中央推行的国有资源、资产的高效持有、保值增值、提供国民更多体验机会要求背道而驰。禁止国有文保单位的多功能混合使用,国际上流行做法相悖。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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