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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登记才能上路!事关电动自行车!
敲黑板,划重点
《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禁止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实施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饮酒后驾驶等8类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并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交通违法较多不得安排配送业务
驾驶人在一定期限内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的,不得安排配送业务;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
《征求意见稿》提到可以设置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具体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过渡期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标识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如何防范电动车火灾事故
电动自行车充电“四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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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李思茵
素材来源:广东消防、肇庆交警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