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芬:履职还是防卫-谈广东运钞车押运员被判刑重赔
昨天,一则新闻依法发布: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案:获180万元赔偿,押运员判三缓三。
从以上这则新闻的留言来看,该判决被一边倒的踩了脚。
在该案案发之初,我写了一文:徐雪芬:也说纵容犯罪的180万--好难的运钞员。下面,是本律师对该案一审判决后的一些6点思考。
一、本案快速巨额赔偿不简单
犯罪嫌疑人追砸运钞车被击毙,居然获赔180万。大年初三重庆交警杨雪峰被犯罪嫌疑人杀了,“记一等功,奖励2万”,后续可能还有抚恤金。但是公众看到的是90个公安英烈的命,不抵一个犯罪嫌疑人“值钱”。
押钞案是责任问题;而杨案是奖励抚恤问题,两案性质不同,我们不应从个案、从和解角度进行对比,而应从裁判角度比谁的命更值钱。
因此,单看数字会生出许多偏颇,我等法律人不应以为然。但是透过数字,公众可以看到一种导向。
众生平等。
只有执行公务者,回报更高,方能激励人心为公。
二、舆论可以伸张正义也可以被人利用成了敲诈勒索的帮凶
某种角度可以说:哪个地方越迁就违法犯罪;哪个地方就越值得巡视腐败。
好在这个180万赔偿是公开的,还有网传某抱大腿案550万、某胃内容物呛死案4000万的疑似赔偿却均是暧昧的、涉密的。
这些违法甚至犯罪后的天价索赔成功,动摇了中国法治的根基。它一方面与媒体过份宣传人权、自由而忽视人的义务有关;另一方面是社会舆论过份对“弱者”的同情发力,助长了讹诈风气。舆论,可以伸张正义;也可以有时被人利用,无意中成了敲诈勒索的帮凶。
现在,“追砸案”一审尘埃落地。押运员不仅赔了款而且还犯了罪。
我还没有看到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仅从已经公开的新闻和视频资料来看,这是一个天理不太充分的赔偿;这是一个法理需要斟酌的判决。
三、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开枪是合法的,但是枪法太准就不合法了
东莞警方认为: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伤害罪。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因梁金明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骏安公司主动向黄某家属说明情况并补偿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
广东的判决担当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听到“警察来了”逃至楼顶坠亡,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你想知道法院怎么判吗。
可这次,押运员梁金明他打得太准了,一枪崩了仍勇猛砸运钞车的疑犯,这一枪把自己打成了“判三缓三”的罪犯!打出了180万的天价赔款!这样的判决,无疑是“以法律的名义”昭告“广大人民”:如果你想发横财,直接抄砖追砸运钞车。成功了你有一车钱;不成功你有180万。
四、本案判决让广大民警倍感执法环境雪上加霜
本案虽然与一线警察无关,但是因为该案涉枪,广大民警睁大眼睛仔细观察了判决,他们终于明白张磊为什么也栽在防卫过当上被判8年了!警察依法开枪,换来8年的阶下囚和家破人亡(网传他哥哥被交通事故),但是张磊很快就要出狱了......
押运员判刑重赔案警醒所有的用枪者:苦练基本功,瞄准不放松。专打手和脚,否则一场空。
不然,子弹不长眼,击毙了犯罪嫌疑人,你就是犯罪嫌疑人!他就是受害人!
涉枪案件其实没有那么复杂。本律师认为:只要开枪的时机是合法的,那么击毙就是正确的。开枪合法,开枪的后果之一死亡便合法。
五、本律师不完全正确的看法
从目前公开的案情来看(未阅卷),我不同意被告人开枪定性为防卫行为,我认为这是职务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金明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黄某仍继续追砸运钞车。在这情形之下,要求护卫人员准确判断黄某的追砸行为是否属于抢劫,实属强词夺理。
法院判决论证时,黄某砸车如属因刮擦引起的纠纷,黄某的行为对押运人员来说,就只能防卫,且不能防卫过当。但黄某在刮擦后砸车,且追砸,在护卫人员多次警告后,仍继续追砸,护卫人员就可能对黄某的行为产生怀疑:该人属于抢劫,且与运钞车刮擦都可能是逼停运钞车的有预谋的行为。
法院判决没有从后一种可能加以考虑。
本案中,押运员无明显恶意。综合本案,运钞车属特种车辆,押运员的责任重大,鉴于黄某连续追砸,应以押运员的职责角度来对开枪行为予以定性。
在激烈对抗的紧张环境下,哪个法官能够告诉如何既要开枪又要保证不把人打死?这就需要你坐在办公室换位思考案发现场的情境了。
六、本案的影响
正是可能因为这样正义不彰的判决,导致有持枪资格的执法人员不愿意持枪;警察宁愿伤亡也不敢击毙嫌疑人。因此,一线警察不能都怪你们的领导没有担当。领导给你配枪、法官判你有罪,最后还是害了你。
两军对垒勇者胜。如果警察不敢做警察,那只能做受害人。
什么是合法开枪?必要的警告,警告无效则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来不及警告,直接采取必要措施。这是正常的开枪执法程序。
如果不开枪,后果是什么?男子已经砸破玻璃,车内运钞人员已经面临车外不可预知的危险。警告无效而开枪,才是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当时所必须。
一个强奸犯正在强奸一个女孩,女孩把他打死了,这也过当?难道强奸犯摸你一下,女孩要摸回他一下才不过当?男子砸车砸人,执法者警告无效,怎么才是制止所必需?如果运钞车里找不到同样大小的砖头,合法的配枪当然是选择。难道他拿砖,执法者也要下车找块同样大小的砖头砸回他?这时,开枪是无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当然,枪支本身是震慑和杀伤性武器,是执法人的最后和最强的手段。不是严重的违法犯罪,执法人员不得随便使用。违法使用,依然追责。但是既然使用合法,使用人便无责。
既然配了枪,表明依法可以使用。在履行职务合法用枪的过程中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只是意外事件。因为:首先开枪者并不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次并不是开枪就一定会造成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只是偶然。所以,开枪者不仅无罪还因立功受奖。对于死者,基于人道主义的赔偿我不反对,但希望得到警示。
因此,法院如果认定押运员开枪合法就应该判决押运员无罪;如果认定押运员开枪不合法,就应该判有罪。这是一个法律逻辑问题。本案法院判决开枪合法却判押运员有罪,不合法律逻辑。
依法行使职务和正当防卫虽然并不冲突但是是有区别的。法院的判决,不能让执法者面临如此尴尬的选择:不开枪牺牲;开枪坐牢。
履职还是防卫?就看法官是否偷换了概念。
但是如果本案押运员依法被判无罪,那个急匆匆拿纳税人的钱填补犯罪分子家属的胃口,就有可能原形毕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