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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大连"抛物线铁锤"案的判决,再次砸开一线民警的"伤疤"

徐雪芬 徐雪芬律师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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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7月8日发了:对大连某法院刑事判决书,为何警界义愤填膺?


在发文时隐去了审判员等人的名字。因为,我预感到这个判决有可能会引起一定反响,果不其然。


这个案件的判决,再次说明警察职业的危险性:有时要么伤亡、要么犯罪。


前几天听说浙江某地夫妻俩吵架。民警出警,那女的拿菜刀把一个民警砍了2刀。所以每个民警处置哪怕极小、极普通的警情都可能遇到最坏、最危险的情形。


类似警察这样的犯罪,确实让人心痛无比。


这就是警察出警时永远无法排除现场风险,但法律也不让你转嫁风险。


出警现场几秒钟,警察“堕落”成罪犯。这是任何一个职业无法面对的震慑和恐惧。


因此,一线民警对该案判决愤愤不平,我表示理解。


该案的舆情稍稍过去,现在让我们冷静地回过头来看看。


大部分民警认为:


判决书里写明犯罪嫌疑人在将锤子扔向民警未击中后,又靠近民警,用胸脯、胳膊撞击民警。这应是一个很快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上前的瞬间,法官称危险降低了,应关闭枪支保险开关。此时犯罪嫌疑人手中虽然没有铁锤,看起来对民警人身伤害的危险性降低了,但不要忘了民警手中正持有枪枝,如果枪被他抢走,这个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在这一瞬间,法官是如何准确地判断犯罪嫌疑人只是上来撞民警整个治安案件而已。用事后的结果推断的吗?如果民警不果断开枪,犯罪嫌疑人抢枪的可能性是极大的,要是真在抢枪过程中造成群众伤亡,估什法官还是会判民警玩忽职守。


因为民警有抓捕犯罪嫌疑人、保护群众的职责。能制止犯罪嫌疑人,因判断错误而未能控制住犯罪嫌疑人,造成群众伤亡就是失职。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当时一瞬间在想什么?只有天知道。犯罪嫌疑人事后也一定会说只是想撞民警玩玩而已。不过法官的判断方法,就是从结果看,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看,民警的枪支决无被抢危险性的。


接到的警情是“醉酒男子手持两把刀”,到了现场先是一把铁锤抛过来,嫌疑人接近推搡有肢体接触,那么换了谁都会认为嫌疑人随时要出刀,生命处于紧迫危险之下当然符合开枪条件,不能说事后没看到刀就认为开枪是错的。


但是本律师认为:本案如果是因为第三枪定罪,问题不大。也许,这第三枪就是造成无辜受伤致残的那一枪,同时该枪也应该是构成后续判决有决定性影响的一枪。但是如果认为本案是治安案件,民警不该开枪,那就是违法判决。 


因为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用一两个动作来说明,而是一系列的动作,我们才能准确的评价他的行为。从拿锤子准备砸,就是暴力袭警,砸过来,也是暴力袭警。如果砸过来以后,嫌疑人停止了继续攻击,畏服了。那么,依法不能开枪。这是有明确规定的。可是,嫌疑人砸过来以后,还是继续攻击警察。那么,他的前面锤子砸和后面的身体攻击就是一个整体。我们是整体判断?还是割裂开,判断他的每一个动作?


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使用枪支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已将铁锤抛出,手中无其他凶器,暴力程度明显降低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等措施并违规击发枪支,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所谓关保险是书生说法。整个过程处于连续状态下,嫌疑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情况下,民警的关保险的机会嫌疑人都不会给你。何况出警现场就那么紧张的几秒钟功夫,缺乏训练的民警也不会有收枪关保险的意识。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认为不能继续使用武器的,请问,符合哪一条?


该案的判决书毫无说服力,因为它全盘否认开枪的合法性。我们先不评价该案中开枪民警处置是否违法犯罪,但是被击毙的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在判决书上只字未提。


判决书中,出警民警被称呼为犯罪嫌疑人,而真正的危害公共安全、暴力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被称呼为被害人、人民群众。被告人张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该案件赔偿高达三百五十万之多,其名目为救助金。救助金为何物?公安机关是否为发放救助金的主体?当地检察院初次认定开枪合法。既然合法,何来的赔偿?后法院判决开枪非法,既然非法,赔偿应为国家赔偿。


救助金,是个什么玩意?在国内,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一条命,比如事故,比如工伤,比如牺牲,哪有这么多钱?更何况,一条腿被打伤,赔偿金额井高达一百七十万?相信以往案例,就算伤到整条腿被截肢,都没有这个数字的赔偿吧?


该案,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中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大连的领导不是力挺不会是这个结果。钱赔掉,获得谅解,免于刑事处罚,不能说大连的公安不挺,因为他们说了不算。


该案和张磊案有点像,但是结果比张磊好。


该案和假想防卫也差不多。你说我哪知道他身上没有带刀,他冲过来要是有刀我不就死了,所以我先把他弄死了。


如果说贵州张磊案、大连“抛物线铁锤”案、王文军案等, 每次都让警界警醒,这是好的,但如果每次还是发牢骚,看过场,不以为然, 这种事还会发生。


这就是目前的法律 ,要不改法律,要不改自己,虽然无奈,只能适应。


因为在中国,"脱单"袭警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死不得。


最后,本案还可以有另外一种结果,那就是:


如果你训练有素,当嫌疑人王某将铁锤以抛物线轨迹抛向民警的时候,民警将手枪也以抛物线的轨迹击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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