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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羞耻!没有廉耻的诉讼还有多少?

徐雪芬 徐雪芬律师 2018-10-29


昨天,本律师在公众号发了一文:小偷偷电瓶时触电身亡, 死者家属向车主索赔20万!引起了网友的热议。(点击蓝色字体查看)


有人评论死者家属不要脸,自家人做贼,还好意思起诉别人。从道德上来说,这事确实丢人,不过尽管丢人,可是既然人已经死了,那也没那么多顾忌了,起诉也是小偷家属的权利,也是法治的一种进步。


但是怎么感觉这种进步伴随着恶心呢?



无独有偶。看今年5月30日的判例:老人景区内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 家属称树太好爬索赔60万 法院判决…(点击查看)


法律保护合法的权益,如在赌博现场提供资金给赌博者,如果赌博者输了不还款,法院是不受理的。


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贼,被追之后逃跑过程中死亡,有时都可以倒追警察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这是什么样的一种导向?


公正的判决让法制进步三十年,糊涂的判决让法制倒退五十年。


贼如果不是未成年人,应该知道在电动车在充电中拆卸电瓶有触电的危险,但仍铤而走险继续实施盗窃。因犯罪致死,责任应当自负。


难道小偷爬楼入室行窃、坠楼死亡,还要怪业主没有给其预备安全带或防护措施而赔偿吗?


如果窃贼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时电死,是不是供电部门也要赔偿?因为供电部门应该预见到小偷有可能要偷变压器,不断电有可能把小偷电死。或者是供电部门安全设置不到位,当小偷进去时没有及时跳闸存在过错而赔偿。


车主虽然有私拉电线的过错,但是小偷的死亡不是电线漏电造成。


虽然你“罪不至死”,但是不能因为你死了别人就有罪。


有人说:小偷要钱不要命,小偷的家人要钱不要脸!

 

前几天,网传有这样一则案例,如果属实,不要脸的程度也是一样一样滴。


下面是7月9日,安徽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一辆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拍摄时的执法视频,女子高喊:哪个男子(警察)靠近我,我就告你们强奸!我怀孕了,你们想搞我?泼妇就泼妇,关起来就关起来!”

类似这样大无畏的嫌疑人,新闻报道时大都还是给了马赛克保护。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n0722h22dfs&width=500&height=375&auto=0

让廉耻心哭一会。


前方奋勇杀敌,后方拼命保护!


类似马赛克保护,其实完全没有必要。这种对嫌疑人的人性化保护,使我不得不再提一下大连的“抛物线铁锤”案。


案中,嫌疑人的铁锤是抛向警察还是砸向警察?


这不是动作的区别,是立场的区别。这种肺里想出来的文字游戏,怎么感觉是给嫌疑人开小灶呢?



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过份保护,就是"抛物线大学、抛物线系、抛物线专业"毕业。


不知从何时开始,我们全社会开始注重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甚至无底线的保护,这恐怕已经引起公愤。


新媒体时代,几乎所有的违法者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脸部,都被打马赛克加以保护,而执法者的面部却被无视。


有的警察执法曝光后,因此遭到报复。


这种倒打一把的保护模式,值得引起重视。


十几年前,好多县里每年至少搞一次公开审判大会,把看守所里重犯全部装到敞篷大卡车上,在县城繁华地段曝光公审,然后死刑犯执行枪决!


那个时候执法者很光荣,犯罪分子钻地洞。老百姓很支持,效果很好。现在杀人犯抓回来还得戴个头套,老百姓很不理解。


犯罪分子的嘴脸为啥不让看?怕他难为情吗?


前几天,我号转载了一文:人民日报:道德沦丧是当前经济滑坡的根本原因,社会反响很不错。


为了提高中国诚信,国家从多个方面着手建立诚信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有些地方将老赖的信息通过一定程度的曝光,终于减缓了执行老大难,挽回了法律的尊严。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那就是说,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可以有条件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肖像权不是无条件受到保护的。


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不侵犯肖像权?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下面这次四川高速交警执法,就干得很不错,没有给违法者打马赛克。


在镜头面前人人平等!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m0722e5z84x&width=500&height=375&auto=0


警察出警现场被群众随便拍,他们还得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凭什么嫌疑人违法、犯罪,不能在镜头下曝光?


这个话题,我去年7月份写了一文:警察执法,请慎重拍照 (点击查看)


法律没有规定对执法现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曝光必须对面部进行“莫须有”保护。


因此,从惩恶扬善、打击违法犯罪、教育、警示公众的角度,本律师建议暴露他们的真面目。


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正气,正能量才不会被人权的紧箍咒所束缚。


文章已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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