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芬:许艳性敲诈案的舆论走势对双方都很凶险
女辅警性敲诈案舆论走到今天,对涉案公职人员和女辅警许艳自己以及她的亲属,都很凶险。
该案的讨论,甚至引发了辅警是否存留的话题。想让辅警终结难度很大。没了辅警,民警累死也不够用。如果辅警全转正,财政又养不活。
总之一句话,辅警应该会存在,而且是长期存在,但是队伍得整治。
民警就像石头,打好根基;辅警就像沙子,填补缝隙。
许艳性敲诈案,几天前我写了3篇原创,今天是第4篇。
本案,舆论再怎么声援,许艳敲诈勒索犯罪都已成事实。至于敲诈勒索的后果,女辅警和9名公职人员都付出了代价。
这个代价,对敲诈者许艳来说,是活该的;对被敲诈者9名公职人员来说,也是活该的。
不要认为公职人员处理轻了。该案刚曝光网络的时候,我当时在一个公检法的微信群里预言公职人员可能将有三种结果:
一、如果没有舆论,9名公职人员破财了事;
二、如果有舆论,9名公职人员予以处分;
三、如果有舆论,且舆论很大,9名公职人员将可能成为政法整顿的对象。
该案的是与非,法律人议论很多,归纳下,大概有以下观点:
其一、曾是最高院高级法官的黄运生,其文章指出灌南县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两个硬伤,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个疏漏,理由之一是从网络舆情来看,主流意见无不认为女辅警是被害人反成了被告人,那些公职人员实在没有“嫖德”,不仅“白嫖”、追回所有财物,还“加害”女辅警让她坐牢13年,并背负500万罚金。
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对行为人从宽处理(而不是从轻处理),还举了他当年参与司法解释起草时对“被害人过错引起的敲诈勒索案”的特别考虑和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陈某琳敲诈吴某波得款1400万元案。
她认为不管吴某波如何控告、追偿,朝阳司法机关就是不认定这部分数额构成敲诈勒索罪,仅对陈某琳一再违约、紧紧相逼的3700万元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并从宽处罚,判三缓三,因为“大家凭良知朴素地认为,吴某某睡了人家姑娘这么多年,是占了便宜的,付出点代价是应当的”。
其二、还是地方检察官的肖佑良,更是严厉指责灌南县公安、检察、法院经过刑事诉讼,以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告:法律保护公职人员对人家姑娘的白睡行为;公职人员睡了人家姑娘,想给多少钱可以随意,姑娘如果胆敢多要,就是敲诈勒索犯罪,就要判处十多年刑罚,还要附加判决人家姑娘根本不可能支付的高额罚金500万元。
并提出:“公职人员在睡人家姑娘前,早就应该有心里预期,肯定要付出代价的,不可能是白睡的。公职人员既然敢睡,就不要怪人家敢要”。
至于女辅警索要财物时,寻找什么理由和借口,哪怕是虚构的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你的确睡了人家这个基础事实存在,人家姑娘问你要多少钱,那完全是人家姑娘的自主范围内的事”。
并且以据传9名公职人员中,并没有人去告发女辅警,而是有人因其他事情案发牵出来的为由,认为这样更不应该追究女辅警的刑事责任了,称“此案定性错误,有罪判决存在明显性别歧视,公然保护公职人员白睡人家姑娘,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呼吁二审法院“应迅速纠正错案,及时止损”。
其三、“天涯笔客”为女辅警免费代书的上诉书,有两点理由即“女辅警的立功表现突出”、“社会危害性较轻”,按照目前网络舆论的态势,很大可能会被采纳。但我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应提倡!
其四、在上面列举的4篇文章中,安排女辅警的父亲在网络上公开为自己的女儿喊冤,是一败笔。
虽说由于时代的进步、人们思想的解放,已经摒弃了将这种事件的当事人“浸猪笼”、“沉河塘”的陋习,但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还是视这种事情为败坏门风的丑闻而不能接受的。
尤其是男性,如果娶到这种老婆,十有八九是要离婚的。
在网上呼吁对敲诈勒索宽容的那些人,也可能是事情没有摊到他头上。作为女辅警的父亲,请个尽责的律师尽量为女儿做罪轻辩护是应该的,但公开在网络上为自己的女儿喊冤,给司法机关制造压力会得不偿失的。
因为从目前网络曝光的信息来看,至少许艳的姐姐和母亲有可能与许艳一起参与了某些活动。如果继续侦查,许家有可能扩大损失。
我认为:网络上许多观点,表面上看很正义,也很合理,但是都不能摆到法律的桌面。因为这些法律观点明显包含歧视女性、公然宣扬“卖淫合法”,极力推崇“高价卖淫”、“官员嫖娼”。
首先,一个国家如果要靠利用年轻貌美的女性睡公职人员甚至高官来反腐,不但是对女性的残忍,而且是对女性的极大侮辱。
其次,如此做法无疑将以国家审判的方式鼓励卖淫、嫖娼活动,必将进一步导致我国社会道德的严重滑坡,这将成何体统?
当然,个别干部出问题,可以解释为“人非圣贤”;塌方式的出问题,要么是许艳敲诈勒索的犯罪情节非常严重;要么当地人事、组织等部门也要有所解释。
最后,本案,如果是女辅警自己预谋敲诈勒索,然后去勾引有权有势的官员,被判刑即使重了一点也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