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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赔偿+公开道歉,非法捕鸟的他们付出了代价

李媛 绍兴检察 2021-04-28
3月8日

上午

2019年3月8日上午,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高某、胡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上虞区内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高某、胡某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高某、胡某某分别通过人工挖塘、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的方式,多次在上虞海涂芦苇丛内非法狩猎,各猎获野生鸟类10余只。

2017年10月的一天,高某伙同胡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海涂芦苇丛内,通过竖立粘网抓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1只,后被高某杀害。经鉴定,该动物为鸮形目,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11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农林局出具《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意见》,确定涉案被非法猎捕、杀害的鸮形目动物1只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认为,高某、胡某某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刑责,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在依法对高某、胡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高某、胡某某共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2月19日,本案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两被告人当庭悔罪,表示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3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在判处两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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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虞检察

编辑: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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