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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在行动】终审裁定!21人黑社会团伙全部获刑,最高被判十五年半

绍兴检察 2021-04-28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夏某波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上虞区检察院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所办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院领导高度重视,承办检察官高效快速完成审查起诉工作,打赢了上虞区扫黑除恶第一场硬战,带动了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1

成立专案组,联合发文

上虞区检察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办案人员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特指示院公诉部门成立专案小组,并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和滨海公安分局共同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2

指派专人,引导侦查取证

院领导高度重视,实时跟进本案办理进程,专门指定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为主要承办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已及时提前介入,并引导公安机关明确取证方向、厘清侦办思路。在案件退查过程中,上虞区检察院做到“每周一跟进”,时刻掌握公安机关补查动态,并及时给出相应的取证方案。

3

高效办理,挖掘腐败线索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小组合理分工、高效办理,在40多天内迅速对本案50余册案卷进行审查,对20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也注重深入挖掘此案中的“保护伞”情况,并已将相关线索移送区监察委。


经审查查明:

夏某波2012年因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被判刑,2015年因赌博再次被判刑,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后,其重操旧业,伙同王某余共同开设赌场,并召集曾与其共同开设过赌场的徐某聪、夏某善、徐某东等人,由王某余、徐某聪在赌场内负责抽头摇花,夏某善、徐某东等人在赌场内负责望风、接送等,形成长期固定赌场与多地流动赌场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大肆攫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夏某波为组织领导者,徐某东、夏某善、徐某聪、王某余、徐某为骨干成员,夏某华、宋某程、陈某杰、黄某明、石某峰、陈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共计开设赌场31场、聚众斗殴3次、非法拘禁1次、寻衅滋事6次、其他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行为8次,在上虞区内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

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由上虞区检察院向上虞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2月2日,上虞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组织、领导者夏某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执行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夏某波等15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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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虞检察

编辑: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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