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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垃圾7500余吨,庭审时竟有两组检察官,分别代表……

绍兴检察 2021-04-28

4月29日,新昌县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昌县检察院指派两组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行职责,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环保执法人员等百余人参加旁听。

新昌县检察院指控:

2017年下半年,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新昌县梅渚镇麻家田村书记被告人张某甲授意村民被告人张某乙在该村蜈蚣田倾倒垃圾。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经被告人邱某某及杨某某分别介绍联系,被告人张某乙、顾某某及唐某某约定,由顾某某、唐某某在蜈蚣田倾倒垃圾,张某乙收取场地费。嗣后,顾某某、唐某某伙同他人召集23辆大型半挂牵引渣运车从杭州临丁路等垃圾中转站及建筑工地非法收集、运输、倾倒生活混合垃圾7500余吨至蜈蚣田,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2018年4月8日至5月9日,新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对非法倾倒在蜈蚣田的垃圾进行了清运处置。

2018年10月30日,经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上述非法倾倒的垃圾属于有害物质,已对垃圾倾倒点地下方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周边地表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259.137456万元。

新昌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顾某某等十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甲、张某乙、顾某某等十三个被告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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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昌检察

编辑: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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