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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山寨吊牌”被判刑,这个诸暨老板做了一单亏本生意

绍兴检察 2021-04-28


制造“山寨袜”构成犯罪,

给“山寨袜”印吊牌也构成犯罪,

这个知识点你知道吗?



近日,诸暨一印刷店老板就因印刷“山寨吊牌”被判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老朱是诸暨一家印刷厂的老板,2010年前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安徽一家制袜企业老板老李。2014年年底,老李联系老朱,让其帮自己印制一批“安踏”、“361°”、“鸿星尔克”、“李宁”等知名品牌袜子的吊牌,每张吊牌1角钱。

尽管老朱知道老李并没有得到上述品牌袜企的授权,是私自违规生产“山寨袜”,也清楚自己不具有印制上述吊牌的资质。但考虑到老李给出的吊牌印刷价格较高,而且老李还愿意提前支付部分货款,思来想去,老朱也就答应了。就这样,一直至2015年10月左右,老朱累计为老李印刷了上述品牌袜子吊牌40余万张,累计得款4.4万余元。

2016年,老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随后,为其生产袜子吊牌的老朱也被抓获归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老朱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当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依法判处老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涉案的4.4万余元赃款也予以收缴。

检察官

说法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及其竞争力,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服务民营经济的应有之义。此处的知识产权既包括企业的核心技术,同样包括实用新型、以及服务于核心技术及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包装、标识等。在本案中,袜子的吊牌是独立于品牌袜子的外观存在,同样属于企业知识产权范畴。在未得到品牌企业的授权下,任何其他个人或企业生产、制作、销售行为均被法律所禁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老朱曾因制作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被判刑,现又重操旧业,面对他的肯定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诸暨检察

编辑:董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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