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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未致人员伤亡 为何检察机关建议重罚还获采纳?

绍兴检察 2021-04-28


酒后超速驾车,在学校附近横冲直撞,虽然侥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却有多辆机动车和道路设施被毁。10月14日,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10月7日21时27分左右

倪某某饮酒后超速驾驶一辆浙D牌照的小型汽车,在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阳明中学附近时,突然撞向了道路中央隔离栏,之后又与对向车道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停放在周边的7辆机动车及隔离栏设施遭殃。在这长假的最后一天,街上还有不少逛街和散步的市民。车祸发生后,倪某某被现场群众扭获归案。经检测,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毫克/100毫升,属于严重的醉酒驾车。据统计,本次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为25万余元。


10月10日

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日依法对倪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无视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和社会影响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之后,越城区检察院以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从重判处。

“该起事故发生在学校门口,事故发生时距离高中学生晚自修下课仅差两三分钟。而且,当时学校门口已有不少家长驾车前来等候孩子放学,周边的车流量和人流量都比较大。所以,这起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且倪某某在面临查处时有不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的行为。”该案承办检察官说,考虑到这些方面的因素,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对倪某某作出了从重处罚的建议。


“特别是近期我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后,有人可能会认为《纪要》导致缓刑适用扩大,担心会放纵‘醉驾’或减少对‘醉驾’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官表示,本案的处理,恰恰打消了人们的这些忧虑。对于“醉驾”犯罪,检察机关在严格执行《纪要》的基础上,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向法院提出相应的量刑意见,而不是机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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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法制报

编辑:沈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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