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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顶风作案捕猎野猪 老猎户一审获刑六个月

绍兴检察 2021-04-28

疫情防控期间,还敢捕猎野猪并宰杀。2月13日下午,由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起诉的庄某非法狩猎案获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据悉,该案系浙江省首例在疫情防控期间获判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案情回溯

种种证据已表明,当前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极可能是随意食用野生动物造成的,也再一次给贪图野味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可家住绍兴市上虞区的庄某却不以为意,自认为住得偏僻,可以靠山吃山,竟在疫情防控期间捕猎起了野猪。


2020年1月31日,受疫情影响,庄某所在的村庄不见往日的熙攘与喧嚣,家家闭户,街道上亦是静悄悄,公安机关也在此期间加强了对各村社的执勤力度。当民警巡查至庄某的院外,只见从院里飘出缕缕白气,还散发出一股腥膻。民警进门一看,原来庄某刚烧开一锅水,正打算要将一头已经死亡的野猪褪毛。


在公安机关的再三询问下,庄某承认,这头野猪是其凭借多年的老猎户经验,于1月28日在山上用钢丝套捕猎而得。


“我去年9月在网上买了20多个钢丝套。”庄某交代,“我把钢丝套分散放在村附近的山上,等猎物上套,钢丝套就会向我的手机发送信号”。2020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庄某接收到了捕猎成功的信号。到达现场后,发现捕获了一头90斤的野猪。他很是兴奋,七手八脚将野猪捆结实后,用电动车将野猪载回家圈养,打算养肥后宰杀。可是1月31日,野猪死亡,他便准备对其进行褪毛、分解。


经鉴定,庄某捕获的野猪为浙江省“三有”保护动物。



案发后,上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对已经死亡的野猪在固定证据后认真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死亡野生动物产生次生危害。2月11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审阅案卷材料认为,庄某持有狩猎证,对于狩猎法规应较普通人更为熟悉,却仍然违法捕猎,主观恶性较高,且有再犯的可能性,遂对正取保候审的庄某作出追捕决定。

2月12日,庄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检察官经讯问并全面梳理在案证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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