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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偏方猫头鹰“入药”,买卖野生动物两人获刑

绍兴检察 2021-04-28

5月8日上午,由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钱昌夫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据了解,这是柯桥区检察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首次提起公诉的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2019年5月4日,谢某某前往海宁市某农贸市场收购了一只猫头鹰,返回绍兴后出售给了饶某。原来,饶某一直有头痛的老毛病,她听信吃猫头鹰可以治疗头痛的传言,于是就从谢某某手中购买了这只猫头鹰并宰杀后食用。


今年3月,柯桥警方在走访中了解到了谢某某出售野生动物的线索,经电话联系后,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这只猫头鹰属于鸮形目鸟类,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安机关立案后,柯桥区检察院立即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围绕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有效惩治犯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鉴于谢某某、饶某认罪态度较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二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柯桥区检察院遂依法向柯桥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柯桥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依法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饶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猫头鹰是鸮形目鸟类的俗称,鸮形目所有种类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对于维护食物链结构、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的线索,可联系本地市场监管部门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查处,也可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警。

文字:钟亚倩

图片:王菁

编辑: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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