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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获刑21年半!王欢春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判决

绍兴检察 2021-04-28

2020年9月29日下午,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欢春、刘国华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获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

2010年以来,被告人刘国华以其名义分别成立国华热水器商行及金源寄售商行,并以上述二商行为“据点”协助被告人王欢春对外从事高息放贷活动。为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被告人王欢春、刘国华,逐步纠集被告人王金江、厉申荣、黄代见、甘小勇、厉锡龙、王唤娣等多名家族成员以及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王欢春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国华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被告人王金江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厉申荣、黄代见、甘小勇、厉锡龙、王唤娣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亲友关系形成的自发力,约束、管理组织成员,实施“套路贷”及其他犯罪活动60余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多个罪名。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干扰破坏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经开庭审理,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以被告人王欢春为首的犯罪组织,人员众多、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多次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改表现,判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欢春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获判十七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判处罚金。


文字:汪柯容

图片: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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