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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情·释法理】倾倒160余吨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双方均获刑

绍兴检察 2023-05-02

说案情·释法理

2021年4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工作人员在沃洲镇巡查时查获了一辆正在卸载黑色块状物的大货车,货车旁边的空地上已经堆满了大量散发着刺鼻气味的用白色编织袋装着的黑色块状物。据查,这些块状物是梁某堆放于此,而在其家中也发现了同样的块状物,两地加起来竟有160余吨!

2020年7月,欠了一屁股债的梁某动起了歪脑筋,他联系了台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谢某和危险废物管理员姚某,想要以每吨仅700元左右的处理费将生产医药中间体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运走,做点小生意。

如果由有资质处置危险废物的公司处理,一吨危险废物差不多要支付3500元,而交给梁某处理,一吨只需支付700元左右,谢某和姚某为了一时便宜,在明知梁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及处置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将160余吨的危险废物交由梁某处置。梁某分7次雇车将危险废物运至新昌,在未采取防雨、防渗等措施的情况下,露天随意堆放,导致危险废物渗入地面,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图片来自网络

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废物堆放地的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环境均受到损害,所需的污染清除处置费用为158万余元。台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污染清除处置费用158万余元及鉴定评估等其他费用36万余元,并由专业机构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依法处置。

近日,由新昌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梁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新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谢某、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四万;涉案药业有限公司罚金三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工业固废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处置,尤其是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如果贪图一时便宜,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新昌检察

编辑:鲁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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