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线上+线下”,检校论坛聚焦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惩治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4月20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的惩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研讨会暨检校司法实务论坛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举办。会议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问题,聚焦中国轻纺城花样版权保护司法实务,邀请来自科研院校、司法实务的专家学者开展交流探讨。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研讨会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展开。
会议由全国优秀办案检察官,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曾于生主持,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钱昌夫致辞。
会上,各专家学者们围绕研讨主题分别作交流发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
李永明
著作权恶意维权有几个特点,第一个是成本低,现成的作品经过版权登记就可以拿到作为权利依据的著作权登记证,只要经过登记就推定拥有著作权,确权成本很低;第二程序简单,版权登记现在都由各地版权协会办理,对登记作品的作品性要件及权属等既不进行实质审查,也没有规范的异议、复审、司法审查等法定程序;第三危害甚大,著作权的恶意维权会影响整个产业,例如纺织品花样著作权,对当下流行的花样进行商业化恶意维权,就可能影响整个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张伟君
著作权登记是证明原告所主张作品权利存在的初步证据。对此被告可以从两个角度去抗辩。第一,从独创性的角度去抗辩,被告可以去寻找一些证据来证明在著作权登记以前其实就已经有与原告所主张的作品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其实原告主张的作品本身的独创性是欠缺的。第二是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被告也是可以提出抗辩的。被告也可以提出依据说使用的图案作品是其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自己的使用是经过其他人授权许可使用的,是有合法来源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高艳东
知识产权领域的虚假维权,是否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首先需要考察行为人的权利基础,即判断行为人是否虚构、捏造事实。如果行为人直接抄袭或者复制他人作品,就缺乏权利基础,属于虚构或捏造事实,就属于虚假诉讼,可以成立诈骗罪。在行为人对原有作品进行了修改时,要对修改内容进行实质判断。在判断权利基础时,不能简单地以改动范围、改动程度等作为判断标准,而要考虑是否因原创性或创造性而产生了新权利,以及改动后的作品是否脱离了原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必要的时候可以引入专家证言或鉴定结论。在治理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时,应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产业繁荣与知产保护的良性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牟萍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专门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和防范提出了诸多要求,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立案辅助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检索系统,加强虚假诉讼甄别,司法实践部门应该在实务工作中贯彻执行该意见的内容,对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应该加大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副教授
郑德均
花样版权登记管理,应下沉到基层,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规章。涉及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的案件,现阶段很难得到彻底控制,检察机关通过对法院的监督职能,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是一项非常有必要的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应积极借助大数据检索技术和智能化治理,实现高效治理效果。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
郭雯
纺织业、印染业是绍兴、柯桥的重点产业、支柱产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系到市场公平、有序、创新发展,关系到大量经营户现实经济利益。检察机关以群众反映强烈的当地重点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切入口,综合高效履行检察职能,切实打击涉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虚假诉讼,为服务推动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标准保护、高效益运用、高水平治理贡献了检察力量。
“请问如何看待知识产权维权产业化现象?”在会议现场,检察官们结合检察实务,向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互动发问,并开展自由讨论。
随后,曾于生表示,本次会议嘉宾的发言,既增长了在场检察官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也使大家了解了纺织行业的最新动态,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专业化提供了有益借鉴,为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宝贵经验与智慧。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综合指导处副处长胡涛作总结发言,他表示希望通过开展“检校司法实务论坛”的形式,多方面促进检校交流与合作,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新时代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来源:柯桥检察
编辑:鲁晓娇
推荐阅读
☑ 【赶考路·新答卷】点亮“一束光”!司法救助“束光”应用启动
☑ 【赶考路·新答卷】借智借力!市检察院聘任首批特邀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