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情·释法理】房屋租赁为何做起“赔本”生意?
【说案情·释法理】
按理说,做生意“高进低出”会赔本,但在绍兴市越城区,有房屋租赁公司高价承租房屋后,再以低价对外出租,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0年10月,绍兴市民周先生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的租赁信息发布到网上,没过多久就接到一名自称宁波某房屋租赁公司业务员的电话,说是可以帮助周先生托管代租,给出的租金也十分可观。
考虑到对方是以公司名义承租,也主动出示了公司经营执照等资料,周先生便放心地与该公司签订了13个月的租房合同,租金每月1700元,按月付款,免首月房租。
几天后,该房屋的租赁信息再次被发布到网上。段女士看到租赁信息后,立即联系了网站“认证房东”——宁波某房屋租赁公司,并在业务员的带领下到实地看房。
此前,段女士曾打听过该小区的租金水平,但该公司报出的租金远低于市场价,段女士对此表示怀疑。“房子是以公司名义对外出租的,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所以价格会比较优惠。”业务员的解释打消了段女士的疑虑。
为了促成生意,业务员又给出一个优惠条件,“如果一次性付清1年租金的话,每月房租可以低至1200元。”段女士还以为是自己运气好,碰上了好房源,没有再多想就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每月1200元的租金,将14400元的房租及押金等费用转至该公司的收款账户。
没想到的是,段女士还没住进房子,却得知房东另有其人,自己付的一年房租也“不知去向”。这时,该房屋租赁公司已经彻底“失联”。
“高价收房,低价出租”,这样的“赔本”生意,该公司做了不止一桩,这背后究竟打的是什么算盘?
2020年7月,张某伙同韩某、袁某某、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宁波某房屋租赁公司、南昌某房屋租赁公司,美其名曰是经营房屋租赁业务,但实际上是为房屋租赁诈骗作掩护。
原来,张某等人以公司的名义,通过在线房屋租赁平台等途径在越城区高价租赁房屋,并与房东约定按月支付租金。另一边,张某等人再将房屋低价转租,同时诱骗租户一次性支付半年或一年的租金。为的是向房东支付小额月租,从而骗取租户的大额年租。
据张某交代,无论是房东还是租户,听到是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都会放心不少,这也是他们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
经查发现,张某等人以“高进低出”的方式做了十几桩“赔本”生意,包括段女士在内的19名被害人被骗取人民币20万余元。期间,他们一旦得手,便停止向房东支付租金,而随着受害者越来越多,“高进低出”的房屋租赁骗局也得以败露。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韩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其中张某犯罪数额巨大,韩某等5人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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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市民在租房时,务必仔细查验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等信息,遇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源,更要提高警惕、仔细查问,以免上当受骗。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房屋租赁网站,主动查删网站上的虚假房源信息,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
来源:越城检察
编辑:鲁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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