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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北京市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办法(试行)》​

北京应急 2021-10-1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减少因降雨造成的洪涝灾害及次生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属地政府主导、分级分部门负责、产权及管理单位主责。

第四条

全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或有防汛工作任务的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全市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负责区域内的防汛隐患,修复水毁工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防汛隐患,是指因降雨或洪水导致以下六类防汛突发事件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水毁是指因洪水导致的各类工程设施的损坏。   

(一)水利工程类。主要指水库、河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在设计标准内遇洪水可能发生的决口、溃堤、倒闸、滑坡、管涌、漫溢等险情的隐患或因洪水导致的损毁;

(二)积水塌陷类。主要指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及其他市政设施,没有排水设施或设施不达标或因降雨、洪水导致的积水、塌陷等隐患或因洪水导致的损毁;

(三)山洪地质灾害类。主要指因降雨可能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隐患;

(四)城市基础设施类。主要指因降雨或洪水可能引发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及输油气管道灾害事故的隐患;

(五)房屋和在建工程类。主要指因降雨或洪水可能导致房屋进水、倒塌,地下空间进水,在建工程被淹,高堆土滑坡等灾害的隐患;

(六)旅游景区类。主要指旅游景区因降雨或洪水可能引发游客被困或人员伤亡等隐患。

第七条

市防汛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履行以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职责:

(一)市防汛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制定工作。监督、协调、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防汛指挥部履行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二)市水务局负责市属水利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内涝积水、山洪灾害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组织指导市城市排水集团负责区域内的内涝积水治理工作。指导区水务局开展水利工程、内涝积水、山洪灾害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全市地质灾害的调查和汇总,组织治理涉及村民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研究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统筹本行业需市级投资项目的报批工作。协调指导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和区政府排查、治理地质灾害隐患及水毁工程修复。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轨道交通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和城镇房屋、普通地下空间(人防工程除外)、低洼院落等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统筹本行业需市级投资项目的报批工作。指导区住房建设及房屋管理部门开展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和城镇房屋、普通地下空间(人防工程除外)、低洼院落等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市交通委负责市属公路设施积水塌陷类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排查治理县级以上公路沿线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水毁修复工作。指导各区管道路防汛隐患治理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六)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市电力公司、市热力集团、市燃气集团、市环卫集团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分类指导以上单位制定行业内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统筹需市级投资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区城市管理委开展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市旅游景区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统筹本行业需市级投资项目的报批工作。指导区文化旅游局开展旅游景区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能权限负责市级水利工程设施、重点雨水排除设施、堤防水毁修复等防汛工程的审批、核准,负责郊区有关防汛排水、应急度汛、水毁工程项目专项建设任务下达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各部门上报的防汛隐患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预算,统筹保障防汛隐患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专项资金的拨付。

(十)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人防办、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等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本行业内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制定行业内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统筹本行业需市级投资项目的报批工作。协调指导区属行业部门开展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十一)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地区管委会等应当根据各行业部门制定的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落实辖区内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属地责任,发挥专职安全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灾害信息员、网格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作用,及时上报自身无法解决的防汛隐患或水毁工程。

第八条

全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或有防汛工作任务的部门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安排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第九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当制定年度防汛隐患排查计划,每年汛期前组织相关单位至少完成一次职责范围内的防汛隐患排查工作,涉及人身和重点防洪设施安全的防汛隐患排查不少于两次。汛期遇降雨时,应当加强雨前、雨中、雨后巡查。

第十条

防汛隐患根据其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和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为重大隐患:

(一)因降雨或洪水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防汛突发事件发生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或主体责任不清,且协调解决困难较大的;

(三)需协调国家相关部委、其他省(区、市)的;

(四)涉及本级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的;

(五)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的;

(六)社会关注度高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市领导有指示批示的;

(八)其他应列为重大防汛隐患的。

第十一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当建立防汛隐患台账,如实记录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防汛隐患台账须明确排查人、存在问题、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应急度汛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对市民服务热线反映的防汛隐患,应当予以核实,纳入台账管理。重大防汛隐患台账、水毁工程及度汛措施,汛前应当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十二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每年汛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防汛隐患排查,落实防汛隐患治理任务。汛前无法完成的,汛期应当落实预案、物资、队伍、责任人、避险等应急度汛措施,汛后优先采取工程措施实施治理。汛期中因降雨或洪水造成的各类工程水毁,汛后及时进行修复。遇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及时报告市防汛指挥部或市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验收防汛隐患及水毁修复工程,对达到治理标准的及时进行销帐。重大防汛隐患治理和水毁工程修复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市防汛指挥部。

第十四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当发挥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作用,妥善处理城市排水、区域开发、流域治理、工程安全之间的关系,坚持用生态办法解决生态问题。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进行监督检查,纳入有关督查考核。防汛隐患治理和水毁工程修复推进不力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责任单位实施督办。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防汛隐患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保障。有关单位要将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科学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合规合理使用相关经费,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在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防汛先进集体或个人表彰奖励范畴:

(一)防汛隐患排查及水毁工程修复组织严密,防汛隐患治理措施科学得当,解决防汛隐患问题成绩突出的;

(二)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及时到位,避免可能发生较大以上防汛突发事件的; 

(三)为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或水毁工程修复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四)运用技术手段提升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或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质量,节约资金开支,完成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程度,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或约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推进不力的;

(二)拒不落实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或水毁工程修复责任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挪用、贪污防汛隐患排查治理或水毁工程修复资金或物资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通报或约谈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期编辑:何硕文、郭小莉

本期校对:张帅府

内容来源:局防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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