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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焦点 | 别拿微信红包不当事:谨防“指尖上的违规”

2017-09-02 郑光魁 王鹏志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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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综述


近年来,随着手机微信流行,微信红包也随之成为备受欢迎的宠儿。但是,微信红包也成了一些党员干部违规行为的媒介,有的违规收发微信红包,有的甚至通过微信红包拉票贿选,“指尖上的违规”时有所闻。


舆论指出,违规收发微信红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务人员形象,应受到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要意识到,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圈中,一举一动都应该对标现实中的规矩,决不能因为微信是一种新的社交方式就降低标准和要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当为党员干部在微信上的行为划红线,戴上“紧箍”。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监测数据显示,从8月18日至9月1日,共有与“违规收发微信红包”相关的网络新闻1549篇,报刊报道133篇,博客、论坛帖文231篇,微博评议82条,微信订阅号文章463篇,APP采集信息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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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不是违规行为的“隐身衣”


实践表明,在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明目张胆的利益输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以智能手机收发微信红包的违规行为却时有发生。


当前,微信红包之所以会引发一些“微腐败”现象发生,概因微信红包可以点对点收发,隐蔽性强,很难被发现。而且,由于微信红包单笔金额小,往往还可以打着礼尚往来等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更容易让党员干部放松警惕。也正因如此,一些别有用心者开始通过加微信好友、组建微信群等方式,把微信红包当成了一种新的围猎党员干部的方式。有人甚至以为,微信红包可以成为违规的“隐身衣”,神不知鬼不觉。


《检察日报》指出,殊不知,世上从来就没有绝对隐身的违规“隐身衣”。无数案例表明,这个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绝对稳固的“利益链”,贿赂形成的金钱利益关系不堪一击。那些曾经称兄道弟的围猎者,最终往往是受贿官员的举报人,透过他们精心“收藏”的行贿账本,受贿官员的腐败行为一目了然。纸是永远包不住火的,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隐蔽形式的行贿受贿都没有绝对的“隐身衣”,更何况是微信红包这种可以留下截图、留下转账记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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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心中须有“戒”


微信等网络新媒体既是人们沟通交流信息的重要平台,又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反映的不仅仅是党员干部的日常生活,更能折射出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


在微信里群发索要红包,很多人都遇到过。为什么一般人这样做没什么问题,一些公职人员却被公开曝光、受到处分?因为身份不同。不论是生日、节日还是其他理由,一般人讨要红包顶多让人觉得“讨嫌”,置之不理就罢了,可公职人员这么做就有违纪之嫌,让人很自然地将其与以权谋私联系在一起,这也反映了公权力必然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中国青年报》认为,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为官必须有官德。在古代,官员是社会道德的示范,具有教化黎民的职责。在其他一些国家,公务人员的一言一行也必须严格接受监督,丝毫不检点就可能成为丑闻,被赶下台去。公众对公职人员进行更严格监督、提出更高要求,是权力正常运行的保证。这并不是意味着公职人员就只能缩手缩脚,相反,他们需要在制度允许的框架内,更多地谋划长远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引领社会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特权”才是他们体现“职业价值感”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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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微腐败”需关口前移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要防止微信红包演变成“炸弹”,改作风是表、正思想是里、建制度是根。


广西新闻网评论称,相关方要继续念好作风建设的“紧箍咒”,紧盯重要节点,重视发挥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把网民当作“显微镜”和“望远镜”,形成围攻“四风”和腐败问题的社会合力,不遗余力查处顶风违纪的“四风”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违纪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同时,须高擎制度之剑,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机制,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要关口前移,通过宣传教育让党员干部意识到,违规收发微信红包也是一种违规行为,触碰的是纪律红线,从而自觉树立遵规守纪的意识,拒腐蚀、永不沾。


远离违规行为最重要的是要防微杜渐。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应认识到,违规收发微信和支付宝红包已经构成违纪。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善于识破一些微信、支付宝红包中暗藏的“祸心”,努力做到主动拒收违规的微信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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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呼吁精准狙击“微腐败”


近日,有关“违规收发微信红包”的话题成为了舆论的焦点。为了解网民对此话题的观点关注度,以新浪微博、论坛、网页跟帖为样本随机抽取340条评论并进行归类总结,结果如下:



网友声音

@两袖清廉无论是“地上腐败”还是“云端腐败”,根源都在于思想上出现偏差,管住了思想,就会心有定力,行不偏移。


@迷路的天使:“变味”的微信红包出现,说明“四风”问题树倒根存,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积极发动群众,打赢作风建设这场攻坚战。


@百世之利“新媒体+政务”的运用要辨证施治、加强监管、减少依赖,避免微信等社交软件成为“四风”隐形变异的新平台。


@贤风微信红包“变异”根本上还是廉洁底线“失守”。党员干部只有坚守底线,才能守好本分,才能为干事创业打牢基础。


@琛琛我心微信红包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关键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发挥更多“西城大妈”和“朝阳群众”作用,及时查处“微腐败”,不给违规行为可乘之机。


@廉心廉行挟公权索取私利,既失官德,又丢人品。变异的微信红包如不拒收,终会变成自我毁灭的“炸药包”。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 郑光魁)


舆情点评:别拿微信红包不当事


当下,智能手机已非常普及,在手机上玩微信是再平常不过的事。随之而来的,发个微信红包也习以为常。如果身为一名普通群众,发个红包表达祝福、在微信朋友圈娱乐一下,也无何不妥。


但是,身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收发微信红包就要慎重些。近期,就有这么几名公职人员,因为微信红包“摊上事了”。


山西省政协办公厅机关党委原副主任科员邢艳军过生日时,在自己组建的公务员培训群中向群成员索要红包,并喊话“没有祝福语的请抓紧退群”。最后,邢艳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被调离公务员岗位。


这波还未平,因为微信红包受处理的又来一起。四川省普格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花山监管所工作人员肖绍彪,以儿子满周岁为名,利用微信向群成员索要红包。最终,肖绍彪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自行清退所收红包。


巧了,近日,又有媒体披露,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鳌江运管所职工、局机关第四党支部委员陈联楚因索要微信红包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处分。


看似巧了,实则不然。偶然间有必然,必然蕴于偶然间。因为微信红包受处理的,之前也不鲜见。


今年5月,江苏省纪委通报,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原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周玉松收受某村民通过微信送的5000元,加上其他履职不到位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今年2月,浙江省天台县一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因在微信群中发60个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自荐人资格被取消。再往前推,2016年8月,安徽一粮站副站长连收21个200元微信红包等,为粮贩子提供便利被开除党籍,予以撤职。


对此,网上也有这样的声音,认为收发个微信红包就给个处分,有点小题大做,颇有为被处理者鸣不平之意。


针对这一异议,有专家指出,微信红包的本质不是红包数额的问题,而是事件性质的问题。实际上,对于违规收发微信红包,中央纪委早就提出禁止性要求。2014年9月,中央纪委有关领导就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提出,对于“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要仔细甄别,善于发现,及时查处”。


为了禁止违规收发微信红包,各地也出台相应禁止性规定。浙江省委办公厅要求“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天津市委组织部要求“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辽宁省辽阳市要求“不准收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江西省奉新县要求“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


由此看来,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收发微信红包随意不得。但是,凡事要辩证地看,提出要求、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能收发微信红包。纪律约束的是脱轨越界者,正常合理的一定不在管控之内。


正常的人情表达自然无可厚非。如果收发的红包金额超出正常的人情范畴,如果收发双方有利益关联,如果收发红包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诸如此类,收发微信红包就可能会踩踏纪律红线,受到相应处理也是必然的。这一点,相信每个人都能把握好。因为微信红包是否藏有“他意”,收发双方都不糊涂。


东北有句俗语: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借用这句话,也照葫芦画瓢来一句,身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别拿微信红包不当事。因小失大,到时后悔就迟了。(王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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