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工作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定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而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为此,吉林省纪委监委坚持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规定为依据,对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证据收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研的情况来看,证据收集工作主要存在两大类问题:一是对证据的补强和综合分析不规范。有的对取证范围不够清楚,不知道应当收集哪些证据,盲目扩大证据收集范围,影响质效;有的对取证要求不了解,不知道应当收集到什么程度才符合起诉和审判的要求,导致案件证据链条不完整,关键证据缺失甚至孤证定案。二是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不规范。有的笔录体现为同一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的证人取证,抑或不同时间调取的不同证人的笔录内容高度雷同;有的立案、留置等报批类程序性材料手续不全;有的涉案款物暂扣、查封手续不全;有的缺少被调查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或者虽有情况说明但未附原始证据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不详细,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判定被调查人是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等。
二、证据收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分析证据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方面看,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监察对象范围扩大,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职务犯罪案情复杂、手段隐蔽多样,工作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要求,工作标准不断提高,与以往相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更严、标准更高、时限更紧。从主观方面看,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存在本领恐慌的问题。有的同志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比较严重,不能坚持与时俱进,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法规、政策学习不深、理解不透;有的同志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同志甚至对改革后的工作规则、业务流程存在抵触心理,依然照搬过去的“老经验”,我行我素,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有待提高,工作能力与本领高强的目标要求存在差距,亟待解决。
三、规范证据收集工作的建议。为规范证据收集工作,实现案件办理的高质量,笔者认为,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进一步强化队伍培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紧紧抓住队伍重新组建的有利契机,要求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全员培训,可谓牵住了队伍建设的“牛鼻子”。吉林省纪委监委对标对表,推进全员培训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目前,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正在以全员培训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有效传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新理念新要求,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讲规矩、守纪律,确保政治过硬。同时,通过全员培训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努力实现本领高强的目标要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为破解办理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工作中因证据收集范围不清、取证标准不明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强化案件质量的源头治理,吉林省监委提议并协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吉林实际,共同撰写了《监察委员会管辖案件常见罪名证据收集指引》一书。该书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构建完整闭合证据链条的刑事诉讼需要,提示调查人员在调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应当如何构建证据链,查证哪些事实、收集哪些证据,确保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为打造“铁案工程”奠定基础。
三是进一步构建案件质量共同体。案件审理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把住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既要坚决守住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和程序手续三大关口,敢于说“不”,又要注意加强与审查调查等部门沟通协调,善于说“不”。要通过召开案件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工作座谈会等方式,通报审查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查调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建议审查调查部门进一步加强内审建设,提高移送审理案件的证据质量,把好案件质量的第一关,与案件审理部门共同打造案件质量共同体。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上下功夫。为解决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权威高效的运行机制,近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协调政法机关召开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对十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集体会诊”,达成了共识,形成了联席会议纪要,为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等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提供有力保障。(作者王彦东系吉林省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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