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慈善的幌子搞传销,泰安一“善心汇”组织成员获刑二年六个月
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孙某参加“善心汇”传销活动,发展下线,骗取财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善心汇”组织是典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扶贫救济为名,采取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的方式变相缴纳会费成为会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骗取消费者钱财。
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经他人介绍后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系国家支持的扶贫项目等为名发展他人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宣传、发布善心汇人员参与活动、善心汇扶贫、投资经营模式等相关信息,要求参与人购买“善种子”、“善心币”的方式变相缴纳会费成为会员,会员之间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会员网络层级,由高到低会员等级分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普通会员。不同等级的会员在网站上参与赠与、受助获取非法利益,并以下线一、三、五代会员的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引诱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善心汇”进行非法营利活动。
据了解,被告人孙某属于A轮功德主,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层网络有10层,451个会员账号,其中激活账号250个。该账户共完成61次赠与,累计501000元,23次受助,累计549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320个,剩余善种子45个,已支出善心币1396个,剩余善心币21个,已支出善金币52491个,剩余善金币4067个,管理钱包已支出50800元,管理钱包剩余3658元。
骗取他人钱财非法牟利,终归是把自己“骗”进了牢房。原审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4日做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孙某经人介绍加入“善心汇”组织,其了解“善心汇”的运行模式和奖励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通过口头、微信群等方式介绍、传播、推介“善心汇”模式,以高额回报宣传、引诱他人成为会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进行非法营利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诉人孙某处于整个会员网络中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451个会员账号,其中激活账户250个,属“情节严重”,对“善心汇”传销活动的实施及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应予纠正。依照相关法规,判决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48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物品由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依法处理”;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诉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科技,变换传销犯罪手法,将传销窝点转移到互联网平台,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被高额返利诱惑,不上当受骗,自觉抵制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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