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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法律风险 关于发布《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附全文)

2017-05-17 文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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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法律风险

 --北京盈科律所刘永斌、李伟婷

  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过程中,股权架构的相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但其实这又是很多公司在初创时没有考虑的。本文将通过给大家介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构架相关问题,让大家能够更加谨慎对待股权构架,更平稳的运行公司。

  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架构原则

  涉及到股权架构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点。

  1、公平。贡献和股比要有正向相关。每个人每个岗位在各个阶段的不同,对于贡献和股权架构设置也就不能一刀切。

  2、效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首先是资源,比如人的资源,产品、技术、运营、融资;其次是这个架构要便于公司治理,特别是涉及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能够在议事规则下迅速做出比较高效、正确的判断;最后结合第二点,这个股权分配架构需要让决策更加高效。

  3、便于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

  4、有利于资本运作。

  5、避免均等。即避免50%,50%和33%,34%,33%结构。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构架设计

  在设计公司股权结构时,一般有3种类型。即绝对控股型,有利于保障公司重大决策效率;相对控股型,可以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决策;平均分配型,可以阻止通过重大决策。

  

  中国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类型分布

  1、绝对控股型

  在设计公司股权结构时,67%的股权能保证绝对控股,有利于保障公司重大决策效率。有67%以上的股份,相当于拥有公司100%的股份的权利,可以对公司重大决策享有决定权。重大决策即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增支扩股、包括解散、破产、清算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公司法》规定,对于以上事件,要求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比例进行表决才能够通过。

  绝对控股型在公募基金中也很受欢迎。新《基金法》的颁布,放松了对于“一参一控”的管制,基金公司大股东纷纷突破前期49%的持股上限,以取得对基金公司的绝对控股,基金公司大股东频现增持。例如东吴证券以1.19亿元收购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股权,共持有东吴基金70%的股权,实现对东吴基金的绝对控股。

  而在私募基金领域,有更多的基金公司选择了绝对控股型的股权设计。这是因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数相对较少,股东大多人数为1-3人。一人持股100%;二人分别持股90%,10%;三人持股30%,10%,60%均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经常选用的股权构架。

  2、相对控股型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事项,除了前面所述的特别决议事项外,其余的均为一般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议的,均属于一般决议事项:(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董事监事的人事的选票和确定,均由股东会作出,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一般由持有51%的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因此,51%意味着在这一个层面上的决定权完全交给大股东,大股东掌控相对控制权。

  3、平均分配型

  对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中,表决权为最根本的权利,根据表决权决议的对象来看,可以分为特别决议事项和一般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时拥有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如果享有34%股权的股东行使否决权,则这些特别决议事项就会被否决,因此三分之一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表决权比例,34%月33%,相差的不仅仅是1%,背后是特别决议事项否决权的分水岭和边界如果想让某个股东对于特别决议事项的享有否决权。

  三、法律风险

  1、绝对控股型和相对控制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律风险

  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但在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另外,一股独大,一旦大股东出现状况,直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决策。等到一切明朗的时候,企业已经被推到了破产的边缘。 股权过分集中,不仅对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而且对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一方面由于绝对控股,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

  2、平均分配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律风险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平分股份,从当时的人情来看似乎是最好的,但是从股权分配来看却是最差的。三个人股份对等,权力对等,就等于谁都没有最终的决策权,谁说了都算,也就代表着谁说了都不算。冗长的决策过程除了可能导致企业错失商业良机外,可能最终将引发控制权的争夺。

  四、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架构的建议

  1、股权构架核心关注点

  (1)存在一个核心股东。即是存在核心人物,由其决定企业的发展、经营。如果在股东中,谁都有权利决定企业发展,那相当于所有股东都无权利决定。

  (2)股权结构简单明晰。“简单”是指股东无需太多人(具体以创业公司的项目、规模确定),便于沟通。

  (3)能力、资源互补、取长补短 股东之间应当能力、资源互补,分工合作,不应相近,否则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极易产生矛盾。

  2、股权构架应注意的问题

  (1)股权比例问题。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为了避免公司在运营中陷入僵局,在设立公司时应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比例。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尽量避免 50%:50%,3人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2)同股同权或同股不同权问题。《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所以企业在设立或者增资时,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的设计公司章程。

  五、结语

  综上可以看出,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不仅可以明晰合伙人之间的权责,科学体现各合伙人之间对企业的贡献、利益和权利,还有助于维护公司和创业项目稳定,并且在未来融资时,股权要稀释,合理的股权结构,更有助于确保创业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股权分配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一般而言,任何公司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制度变得重要,必然会在分配上产生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这样也导致企业不是剑拔弩张内耗不止,便是梁山英雄流云四散。所以,对于希望好好发展的企业来说,股权结构的设计至关重要。



关于发布《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附全文)




各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

为规范基金中基金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附件:《基金中基金估值指引(试行)》

 

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 (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基金中基金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基金中基金,是指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的一致性。当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存在
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设定投资策略时评估该差异对基金中基金估值公允性的影响。


(五)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应考虑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对估值
价选取的影响,并参照本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进行估值。本指引中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是为适应当前的市场条件和产品类型而制定的,并将根据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六)本指引所称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七)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估值业务处理

(一)【非上市基金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二)【上市基金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ETF 联接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4、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
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三)【特殊情况处理】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四)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一)至第(三)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处理时点】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本指引规定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在取得收盘价的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本指引规定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根据标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TF 联接基金在持有的目标 ETF 的估值当日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监控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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